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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嵊政办〔2008〕171号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绍兴市人民
政府办公室关于暂停征收减免或缓征129项
涉企行政事业和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现将《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暂停征收、减免或缓征129项涉企行政事业和服务性收费的通知》(绍政办发〔2008〕13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税费等征缴再作进一步明确,请一并执行。
嵊州市暂停征收、减免或缓征收费项目:
1.调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所得率由原8%降为5%;门征开票所得税征收率由原2%降为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