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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嵊安委办〔2008〕40 号
嵊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转发浙安委办〔2008〕48号文的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安委办〔2008〕48号)转发给你们,请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安委办〔2008〕48号
二○○八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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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安全生产 转发 道路交通 旅客运输 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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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绍兴市安委办,市委办、 市政府办,盛市长、吕副市长、闾副市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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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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