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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嵊安委办〔2008〕 号
嵊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转发浙安委办〔2008〕59号文的通知
各矿山企业、采掘施工企业:
现将《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神华宁煤集团大峰露天矿“10·16”重大施工爆破事故的通报》(浙安委办〔2008〕59号)转发给你们,请进一步加强矿山(工程)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控制和预防爆破事故的发生。
附件:浙安委办〔2008〕59号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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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安全生产 转发 矿山 事故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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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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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