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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行政执法投诉、申诉制度》的

2021-06-03 嵊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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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文件

嵊城管〔2008〕33号


 

关于印发《行政执法投诉、申诉制度》的

       

 

局属各大队、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行政执法投诉、申诉制度》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

 

主题词:行政执法  制度  通知

抄送:市委办、市府办、市法制办,赵祥军副市长

嵊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公室  2008年11月3印发

嵊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行政执法投诉、申诉制度

 

为保证行政执法的公开、公正、公平,保护投诉人、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投诉、申诉秩序,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局属各大队、科(室)、执法人员,应认真做好投诉、申诉接待工作,认真处理投诉、申诉事项,倾听人民群众意见、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对嵊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行政执法活动、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投诉和申诉。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投诉请求,投诉人、申诉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三、投诉或申诉可以采用口头、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形式提出。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诉请,应当记录投诉人、申诉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采用其他形式提出的,投诉人、申诉人应当在提供的材料中载明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四、投诉人、申诉人提出投诉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五、投诉人、申诉人在投诉、申诉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

六、在接到投诉或申诉后,受理投诉的工作人员应及时将有关的书面材料、电话记录、口头记录交由主管领导签转相关职能科室、大队处理。

七、受理投诉、申诉的工作人员不得将投诉、申诉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检举、揭发人。

八、受理投诉的工作人员与投诉、申诉事项或投诉、申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九、对投诉、申诉事项,应当经调查核实,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投诉、申诉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十、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诉或申诉的问题,应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半个月。处理完毕后应在5日内把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申诉人。

十二、对投诉、申诉人不得压制、刁难和打击报复,不得故意推诿,有上述情形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一、对于信访投诉的案件,参照《信访案件处理规定》执行。

十三、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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