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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嵊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6-03 嵊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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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民政

文件

嵊州市财政

嵊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嵊民社[2008]27

 

 


关于印发《嵊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

保障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开发委):

现将《嵊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嵊州市民政局       嵊州市财政局      嵊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八年十月十六日

嵊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实施方案

 

为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推动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浙政发[2008]29号)和《嵊州市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嵊政[2008]89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对象

持有本市户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经鉴定残疾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150%的重度残疾人。

二、保障内容

1、对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单独施行最低生活保障,并按照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以下简称低保金)。

2、对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100150%之间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参照低保标准,全额发放重度残疾人补助金(以下简称补助金),并享受医疗救助及其他社会救助政策。

三、审批程序

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的审批程序参照《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进行;收入核定参照浙江省民政厅《关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申请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无监护人且自己不能表达意愿的重度残疾人,可由社区、村(居)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重度残疾人在申请享受基本生活保障时,市残联应对其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进行审核,需要重新鉴定和核发证书的,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列支。

市民政局在审批重度残疾人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前,应先经市残联审核。

对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00150%之间的持证重度残疾人,由市民政局发放《重度残疾人救助证》,持证享受贫困重度残疾人补助金等救助政策。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人员变动、收入变化、残疾程度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

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从2008年起试行。

四、资金渠道

重度残疾人低保金和补助金,按照《嵊州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和本方案,由市政府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市财政和各乡镇(街道、开发委)按原比例承担不变。

低保金和补助金由民政部门统一发放,发放形式和发放周期应相一致。

低保金和补助金从批准当月起计发,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发。

五、工作分工

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由民政局会同残联共同组织实施。

1、民政局负责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的审批,《低保证》及《重度残疾人救助证》的发放管理,低保金和补助金的发放工作。                                                                    

 2、 残联要做好调查摸底、汇总统计、定时上报工作。并负责残疾等级的鉴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管理及申请对象资格审查等工作。

3、财政局负责落实所需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管理,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六、监督管理

民政、财政、残联各部门要充分运用已建立的“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基础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残联要将完成情况的数据资料及时录入。市民政局、财政局和市残联要按省政府要求建立实施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的评估、督导和考核机制,及时掌握工作情况,并组织力量对各地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在实施过程中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既实现应保尽保,又严格把关。如发现工作不力导致政策执行不到位,将给予通报批评;采取不正当的手段骗取、截留、挪用补助经费的,将开展核查并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嵊州市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申请表

2嵊州市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情况登记表

 

附件1

嵊州市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申请表

                  乡镇(街道)       村(社区)

姓 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残疾证号码

 

残疾类别

 

残疾等级

 

是否多重残疾

户口性质

农村

城镇

困难类别

            

低保标准100-150%

原个人月享受

低保金     

低保证号码

 

救助证号码

 

家庭人均月收入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家庭其他成员状况

 

与申请人关系

 

     

 

 

 

 

 

 

 

 

 

 

 

 

申请人或监护人签字(盖章)                       申请日期:         

村(居)委会意见:

 

情况属实,经公示无异议。

 

(盖章)                

乡镇(街道)意见:

 

 

 

(盖章)              

市残联意见:

 

 

 

 

 

(盖章)                

市民政局意见:

 

同意享受保障金      元。

(盖章)              

注:本表一式4份,村(社区)、乡镇(街道)、市残联、市民政局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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