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嵊州市民政局文件
嵊民优[2008]33号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定期定量
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开发委:
按照自然增长机制原则,我市对部分在乡重点优抚对象抚恤和定期定量补助进行了调整,并根据《绍兴市军人抚恤优待若干规定》,从8月份起,在1至7月份调整的基础上,再适当提高比例,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一、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发放比例
以我市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2007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8181元),按以下相应比例给予生活补助: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复员军人,85%;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复员军人,80%;建国后入伍的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75%。发放比例分别比原来提高了5%。
二、重新制定三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我市2007年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1743元,2007年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为8181元)
1、烈士遗属享受的定期抚恤金标准按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之和的55%比例计发;
2、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享受的定期抚恤金标准按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之和的50%比例计发;
3、病故军人遗属享受的定期抚恤金标准按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之和的45%比例计发。
三、增发在乡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对分散安置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发放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以当地职工的平均工资为基数,根据不同的等级按照不同的比例予以发放。2007年度我市城镇职工平均工资为30351元,需对9名一至四级残疾军人补发2007年度和2008年度护理费共计14610元。
综上,三类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共计增发资金1074814元,增加的经费由市财政专项下拨。
特此通知。
附表1、2008年部分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增补金额汇总表;
附表2、在乡老复退军人、三属新补助标准;
附表3、一至四级在乡残疾军人增发护理费清单。
嵊州市民政局 嵊州市财政局
二○○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民政 优抚 抚恤 补助 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