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嵊州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嵊地税社(2008)83号
关于调整企业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
通 知
各税务所、直属分局、稽查局:
面对当前企业严峻的经济形势,为减轻企业负担,共渡企业难关,切实减少企业创业创新成本,根据《中共嵊州市委 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标本兼治保稳促调”总体思路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嵊市委[2008]21号)和《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暂停征收减免或缓征129项涉企行政事业和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嵊政办[2008]171号)文件精神,现就社会保险费有关缴费基数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调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单位缴费基数。
从2008年10月1日起止2009年12月31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单位缴费基数从工资总额的70%降为55%,当单位缴费基数小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时,按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申报缴纳。
二、新增可扣除的工资范围。
1、未参保的外国籍及港、澳、台人员的工资;
2、“双缴”人员的工资(不包括工伤保险);
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调整 社会保险 缴费基数 通知
嵊州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8年10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