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绍兴市 > 嵊州市 > 正文

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

2021-06-03 嵊州市 收藏

文章播报

语音引擎就绪
进度: 0/0 (0%)
 

嵊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嵊政〔2008〕102号



 

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

 

为稳定房地产市场,规范市场秩序,合理引导住房开发建设与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绍兴市区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创造良好的住房消费环境

   (一)明确购房入户政策。凡在市内购买合法房屋48平方米以上(含存量房)的,房屋产权人及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除未成年人单独落户外)凭房产证可办理市内城镇居民落户手续。

(二)放宽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政策。住房公积金贷款以户为单位,最高额度由25万元提高到35万元;对经市人事部门确认的新引进人才购房,贷款额度在最高限额基础上可上浮20%。

  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职工购买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

  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商品房并还清贷款的,可按相应额度申请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

   鼓励职工提取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

  对低收入家庭利用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给予财政贴息,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允许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凡在市内企业工作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提交房产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房管部门备案的合同及租房发票,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本人租住房屋的租金。

   (四)简化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手续。对出售自住住房,并在售房前后一年内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收取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

   (五)明确界定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对象。对一户家庭中年满18周岁子女购买第二套住房,可比照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六)允许变更购房主体名称。在房屋初始登记前,经购房双方提出申请,合同网上备案允许购房主体名称变更。

   二、进一步鼓励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

(七)鼓励拆迁房货币化安置。在项目建设、征地拆迁中,鼓励实行货币化安置,节约拆迁安置房建设用地。

(八)加大政府购买力度。拆迁安置房可根据需要,在价格合理的基础上,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市财政部门同意后,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购买中、低价位的商品住房,以增加拆迁安置房房源。

  三、进一步优化房地产业的投资发展环境

   (九)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下限预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预计利润率下限标准预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预缴、按年清算。

   (十)调整房地产抵押权登记办法。房地产项目领取《商品房预售证》,未销售的房屋停止销售后可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手续,在建工程竣工并经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将在建工程抵押权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

   (十一)适度调整出让价款支付期限。对2008年7月1日至本意见下发之日期间已公开出让的房地产经营性用地,且受让人应缴出让金未逾期的,由受让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国土部门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可调整《成交确认书》约定的余下出让价款的支付时间(每期调整期限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调整期限内受让人免交滞纳金,但应承担相应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十二)放宽建设项目开、竣工期限。2007年1月1日至本意见下发之日期间已公开出让的经营性用地,且《出让合同》约定须在2009年7月31日前开工建设的,在受让人支付总地价款的70%后,相关部门凭《成交确认书》和70%地价款交款凭证办理交地手续,先行开展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并动工建设,待受让人按批准的时限付清全部出让价款后,再行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对按期动工确有困难的,由受让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增加不超过一年的开、竣工时间。

(十三)放宽新出让地块地价款支付期限和比例。对新出让的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允许受让人在12个月内付清出让价款,对起价总额在2亿元以上或规模较大的地块,其出让价款支付期限最高可放宽至18个月。

(十四)缓缴人防易地建设费和房屋物业维修基金。人防易地建设费推迟至工程竣工验收前收取;房屋物业维修基金延至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收取。

(十五)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切实改进对房地产业的行政服务,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努力帮助企业解决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困难。认真执行《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暂停征收、减免或缓征129项涉企行政事业和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嵊政办〔2008〕171号),确保涉及房地产的暂停征收、减免或缓征的项目落实到位。认真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协会对相关行政审批、垄断性服务及收费行为的监督与投诉。

(十六)鼓励房地产企业使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切实提高建筑质量和寿命。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规定可享受研究开发费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购置符合国家规定相关优惠目录,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享受相应的财税政策。建管部门要强化对建筑节能的监管,杜绝不成熟产品和工艺的应用。

  四、进一步营造房地产业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十七)建立房地产沟通协调机制和市场分析机制。通过政银企座谈会等方式,搭建银企对接的互动平台,切实解决房地产业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加强对当前房地产形势的分析判断,及时准确地发布房地产市场动态信息,以维护房地产市场稳定。行业协会要积极引导和帮助企业提高企业竞争力、抗风险能力和应对房地产形势变化的能力。

(十八)健全和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关部门要督促用工单位按照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使更多的职工利用公积金政策解决自住住房。金融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加大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支持力度。对拒绝为购房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部门要对其通报批评,必要时依法进行查处。

(十九)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管理,严肃查处开发企业虚假广告等行为。对提供虚假信息、恶意炒作、误导消费的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加强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切实保障房地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加强对我市城市建设、城市发展和房地产发展前景的宣传,客观、公正地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同时加强对法律法规以及购房和购房投资风险等知识的宣传,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如上级有新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房地产  意见


主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检察院。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2月2日印发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绍兴市 > 嵊州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chengzhoushi/20210603/235728.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

语音播报提示

您的设备需要手动确认才能开始播报

设备提示:

  • 请确保设备未静音
  • 点击确认开始播报
  • 支持后台播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