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里政〔2008〕32号
关于印发《嵊州市里南乡基本农田保护十项制度》的通 知
各线(办)、行政村、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开展100个乡镇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5号)、《关于确定乡镇基本农田示范区和宅基地整理示范村的通知》(浙土资办[2007]70号)和《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的通知》(嵊政办[2007]112号)等文件精神,我乡被确定为我市2008年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乡。为切实做好我乡的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现将《嵊州市里南乡基本农田保护十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嵊州市里南乡基本农田保护十项制度
嵊州市里南乡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二日
主题词:基本农田 保护 制度 通知
抄送:市府办、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
嵊州市里南乡党政综合办 2008年12月2日印发
嵊州市里南乡基本农田保护十项制度
一、《基本农田“五不准”制度》
一是不准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之外的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
二是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将耕作条件良好的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随意减少基本农田面积;
三是不准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
四是不准以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
五是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
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
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要求,保护基本农田是政府的职责,基本农田一经划定,必须严格保护,村党委、村民委员会要切实加强领导,将保护基本农田列入工作议事日程,将保护工作落实到人。
1、对基本农田保护区,乡政府与各村委会签订责任书,村长是保护本村基本农田的第一责任人。任期内,基本农田数量不得减少,基本农田质量不得降低,此项指标作为任期目标考核内容。
2、村委会要公布基本农田保护区在各组的分布情况和面积、位置,明确组长是本组基本农田保护的直接责任人。
三、基本农田登记台帐和年终报告制度
乡政府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基本农田登记台帐和实行年终报告制度,向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作为年终考核政府实施耕地目标管理责任的主要内容。
1、基本农田登记台帐
乡基本农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落实情况。根据基本农田的变化情况,开展好基本农田变更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基本农田台帐,做好基本农田变更统计工作,准确掌握基本农田的变化情况。认真分析产生变化的原因,找出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强化保护的措施和方法。
2、年终报告制度
①乡基本农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年终要结合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情况和基本农田登记台帐和变更统计结果,向乡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基本农田保护情况,作为上级年终考核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的主要内容,并报送市人民政府,抄送市基本农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备案,作为市人民政府年终考核我乡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的主要内容。
②执行基本农田保护年度专项报告制度,每年要统计上报和公布基本农田面积及变化情况。乡国土资源所每年11月15日前应将当年基本农田保护情况及动态变化情况向乡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报告材料包括《基本农田变更登记台帐》、《基本农田变更统计表》、《基本农田后备资源登记表》及《年度基本农田保护报告》,并报送市人民政府,作为年度耕地保护考核内容。
四、基本农田保护巡查制度
为了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管理,按照“预防为主,事前防范和事后查处相结合”的原则,力争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为此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巡查制度。
1、甘霖国土资源所将成立执法监察中队对全乡的基本农田实施动态巡查,主要巡查非法占用或破坏基本农田行为,及时发现,并及时制止。
2、基本农田保护动态巡查责任单位应明确划分责任区,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巡查人员的职责主要是及时发现和制止非法占用或破坏基本农田行为,并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对拒不终止违法行为和已形成违法事实的,及时依法立案查处。
3、对责任区巡查时,要根据违法行为发生的区域性和规律性,甘霖国土资源所每周将巡查1—2次。各地要建立完备的巡查台帐,对每次巡查必须作详细记录。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及时上报,并依法立案查处。
五、占用基本农田补划制度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依据“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需足额补划等质等量的基本农田,保证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对依法按程序批准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造成基本农田面积减少的,也必须及时足额进行补划。基本农田补划后要及时建立相应的档案资料,补签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补划的基本农田数量不足、质量较低的,不予通过验收,并限期完成整改。
六、基本农田保护档案管理制度
1、规范管理基本农田的归档资料。基本农田调整划定成果资料是基本农田保护的基础资料,是基本农田保护巡查、建设用地规划审查及补划基本农田的依据,因此必须按档案管理的要求立卷归档,长期妥善保管。
2、调整和变更的基本农田成果资料必须按调整划定资料的立卷归档要求立卷:归档并进行备案。
3、基本农田档案管理工作纳入每年基本农田保护考核的内容,并在基本农田保护年度报告中反映。
4、基本农田档案必须设专室或专柜保管,且有专人负责管理,并制定相应的查阅制度,确保档案发挥作用。
七、基本农田建设制度
1、确保基本农田数量。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多渠道筹集资金,结合本乡实际,认真抓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对达到基本农田质量要求的耕地及时补划入基本农田,确保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
2、加强基本农田质量建设。制定基本农田建设规划,加大基本农田改良力度,提高地力,以达“保水”、“保土”、“保肥”的目标,全面提高基本农田的生产力,确保稳产高产。
3、采取措施、明确责任,维护和使用好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灌溉、排水设施,不断改良土壤,提高地力。
4、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防止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
八、基本农田保护区地力建设和监测制度
1、基本农田地力建设要结合实际情况,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加大工作力度,加快以建立高标准基本农田,改造中低产田土为目的的基本农田地力建设步伐。提倡和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合理施肥,指导他们保持和培肥地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定期评定基本农田地力等级,拟定出提高地力水平的改良措施。
2、乡农办要加强对基本农田的地力监测力度,结合实际,逐步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向乡人民政府提出基本农田地力变化状况报告以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并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施肥指导服务。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造成基本农田污染企业的地力监测和对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各村开展基本农田地力建设和监测工作以及村委会和村民群众对地力保持和培肥工作。
九、基本农田污染监测制度
1、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兴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中,应有基本农田环境保护方案。
2、对向基本农田保护区提供肥料和作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等进行检测,严格控制可能导致的污染源,严禁向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堆放固体废弃物。
3、对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基本农田环境污染事故的,乡人民政府应立即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及时立案,调查处理。
十、占用基本农田听证和公告制度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省重点项目占用基本农田,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报请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2、建设项目拟占用基本农田的,报请市人民政府拟定实施方案,补划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并在拟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镇、村予以公告,充分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询和申辩的权利。
3、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的,应报请市人民政府将规划修改或调整方案向社会公告,并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听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