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嵊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嵊政〔2008〕100号
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天章塔等31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加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依法管理,市文广新局、建设局根据文物保护需要,重新划定了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经市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天章塔等31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予以公布。
各乡镇(街道)、有关单位要切实增强文物保护意识,认真履行文物保护义务,落实保护管理措施。从公布之日起,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市文广新局同意后,报市建设局批准。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附件:嵊州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图集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文化 文物 保护范围 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