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嵊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嵊安监〔2008〕70号
关于要求核定高危企业负责人、
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
培训班收费的报告
嵊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合格后方可任职。”和“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并依据《嵊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嵊发改费〔2006〕109号),以及《关于核定特种作业人员复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收费的批复》(嵊发改费〔2008〕19号)文件精神,现将高危(矿山、危化、烟花)企业厂长(经理)、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资格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复审培训收费报告贵局,请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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