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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嵊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意见

2021-06-03 嵊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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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嵊政办〔2008〕179号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完善嵊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扩大医疗保障制度覆盖面,提高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经市政府研究,现就完善《嵊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财政补贴标准

从2009医保年度(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起,《试行办法》规定的老年居民财政补贴标准从每人每年200元提高到250元,其他参保人员财政补贴标准从每人每年100元提高到150元。未成年人从每人每年60元提高到70元。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不变。

二、提高参保人员有关待遇

从2009医保年度起,对有关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作以下调整:

1.建立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制度。根据“大病进医院、小病进社区”的精神,从2009医保年度起,对按《试行办法》参保的人员,在本市定点乡镇(街道)、卫生院(含下属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下同)门诊就医的,其发生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包括中草药和针灸费),可报销20%。门诊医疗费用实行参保人员就医即时刷卡支付的办法。现金支付和外地医疗机构的门诊医疗费用不予报销。一个医保年度内,累计最高报销限额为200元。

2.降低起付标准。参保人员住院就医,降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具体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由600元调整为5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由900元调整为700元,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由1200元调整为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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