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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嵊州市市场发展总公司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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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市场发展总公司文件

 

嵊市总〔2008〕29 号


关于印发《嵊州市市场发展总公司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办: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市政府的有关要求,推动公司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现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嵊州市市场发展总公司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望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嵊州市市场发展总公司                   

                200811月20

 

主题词:信息公开    制度    通知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工作职责

 

一、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条例》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业务,努力提高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技能和水平。

二、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宣传工作,提高广大干部职工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并在了解、熟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础上自觉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三、做好信息的沟通工作。一是将上级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要求及时向领导汇报,并传达到相关科室;二是搞好相关科室之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沟通协调;三是及时向上级部门报送公司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及上级部门需要的其他信息。

四、按照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制定、完善公司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操作流程、各环节职责、相关工作制度,协调做好检查、督促、指导工作。

五、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业务工作:

1.做好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汇集工作。协调、督促各职能科室将新产生并认定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报公司领导审定后,及时收集汇总。

2.编写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按照规范格式和要求,对汇总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进行分类,编写好目录,做好依申请公开和免于公开政府信息的报送工作。

3.及时上传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要按照《嵊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编制规范》的时限及时报送,并根据需要适时更新《嵊州市市场发展总公司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做好各类公开信息的统计、归档等工作。

4.做好政府公开信息的接待查询工作。公司办公室是政府信息的公共查阅室,也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社会公众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查阅,帮助其检索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并在其办理查阅手续后向其提供检索所需的相关信息。

5.处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工作,按照流程接受社会公众的申请或签收市政府办公室转交的申请。根据所申请政府信息的内容及类别,协调相关科室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好答复工作(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或签收受理中心转来的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经公司领导批准,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内),并向申请提出人或市政府办公室报送处理结果。受理申请过程中,应及时与受理中心保持联系,接受其帮助和指导。

六、完成上级政府信息公开部门和本单位领导交办的与政府信息公开相关的工作。

 

 

 

 

 

 

政府信息审核、报送制度

 

一、公司办公室作为公司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负责公司政府信息的审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负责对各职能科室送交的政府信息属性予以审核,对免于公开的理由予以审定。

二、认真贯彻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制度。根据保密工作责任制所明确的“谁上网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和“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准上网”的原则,各职能科室在形成政府信息的过程中,要严格界定政府信息的密与非密,区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和免于公开政府信息,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负责公开信息的审定和把关工作。在政府信息界定过程中,对难以区分的可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请示协助审定。

三、各科室应主动、及时报送其新产生和掌握的政府信息,公司办公室信息工作人员,应及时进行汇总审核,对免于公开的理由予以审定,并将可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上传公司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

四、对公文类信息各科室应在草拟文件的同时,在发文拟稿单“备注”栏注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免予公开的属性。属于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免予公开的理由。非公文类信息的公开应当以方便和服务群众为原则,参照公文类信息的要求确定其属性。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检查评议、责任追究制度

 

一、公司办公室在抓好自身信息审核、编目、送交、依申请公开处理工作的同时,要做好对各科室信息送交工作的检查、指导,以推动公司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健康开展。

二、公司分管领导要定期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检查评议,重点检查制度和职责的落实情况。

三、对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和《公司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的要求履行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责任追究由公司人事科、上一级行政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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