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嵊州分中心文件
嵊住金[2008]19号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嵊州分中心
关于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相关政策的具体实施细则
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
根据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嵊政[2008]102号)文件,现对涉及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相关政策提出如下具体实施细则:
一、放宽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政策。住房公积金贷款以户为单
位,最高额度由25万元提高到35万元。户可贷额度的计算在原有基础上增加综合风险评估系数,该系数根据申请人的缴存、收入、还贷能力,逾期记录等综合情况确定。
二、 新引进人才购房,贷款额度在最高限额基础上可上浮20%这一项,需提供人事部门的相应证明文件。
三、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职工购买普通住房首付款
比例由30%降低至20%,应确认是否首次购买自住普通住房。
四、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商品房并还清贷款的,可
按相应额度申请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取消第二次购房间隔五年的规定,但贷款次数原则上不能超过二次。
五、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时,可提取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直系亲属限于配偶、父母与子女,并应提供相关关系的证明材料,如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职工不能将住房公积金用作购房首付款。
六、允许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承租房应是本人自住,且需提供房产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房管部门备案的合同及租房完税发票。
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主题词:公积金 住房贷款 细则
抄送:市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