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嵊州市谷来镇人民政府文件
谷政〔2008〕67号
关于谷来镇2009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实施办法说明的通知
各村(居)、有关企事业单位: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以来,为广大农民提供了一定程度的医疗保障,得到了群众的拥护和支持。为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继续稳定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我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根据省、绍兴市和嵊州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将对2009年度(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下同)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调整情况作如下说明,请各村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筹资标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户为单位参加,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按每人15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以下简称“参合人员”)按每人60元标准缴纳,结算年度内不办理补、退手续;政府各级财政按实际参合人数给予每人90元的补助,不参加的一律不补助。
二、调整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标准
(一)提高最高报销限额标准(指符合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下同):每人每年累计最高限额为5万元,连续参加合作医疗2年以上(含2年)的农民,最高报销标准每增加1年提高1000元,2005年起连续参保的,最高报销标准为5.4万元;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最高报销标准提高到5.5万元。
(二)参合人员在市外定点医院、非定点医院住院的,分别按以下标准报销:
1、长期居住外地人员(凭外地居住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分别按80%、70%比例折算报销基数。
2、其他人员分别按70%、60%比例折算报销基数。
(三)精神病人在嵊州市第五人民医院精神科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25%比例报销。
计划内重症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发生的费用纳入住院报销范围。其他计划内孕产妇住院分娩给予每人300元定额补助。
对确诊为苯丙酮尿症的10岁以内患儿给予每人2000元的定额补助。
肺结核病人在市人民医院结核病门诊接受规则治疗并完成疗程,给予每人300元定额补助。
三、调整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标准
(一)参合人员在市内定点乡镇(街道)医疗机构(社区卫生中心、站)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按25%的比例予以报销。
(二)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中药饮片按20%的比例予以报销;在乡镇(街道)医疗机构(社区卫生中心、站)门诊,中药饮片按35%的比例予以报销。
(三)每人每年累计门诊最高报销标准为200元,当年未发生门诊医疗费用报销的,下一年度门诊最高报销标准增加20元。
四、凭卡、证就医,确认资格
参合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凭合作医疗个人信息卡及身份证就诊,由就诊医院确其起资格。
因未带合作医疗个人信息卡等原因未直接刷卡报销的,不再另行办理报销手续。
五、报销办法
(一)市内:参合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凭合作医疗个人信息卡及身份证在就诊医疗机构直接刷卡报销。
(二)市外:参合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市外医疗机构的,须由市内市级医疗机构开具转院建议书,经市合医办核准备案。在市外医疗机构所发生的费用,出院后备齐材料直接到市合医办办理报销。
(三)10岁以内苯丙酮尿症患儿的专用食品定额补助,备齐材料直接到市合医办领取。
(四)肺结核病人抗结核治疗的定额补助,备齐材料直接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领取。
(五)2008年住院或跨年度2008年、2009年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截止日为2009年3月31日,逾期不再办理。
六、因病致困救助办法
市政府每年按全市总人口数每人4元的标准设立专项医疗救助基金。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因患各种重大疾病发生特大医疗费用,虽得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但家庭生活仍困难的,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
嵊州市谷来镇人民政府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主题词:农村合作医疗 说明 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