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嵊州市国土资源局文件
嵊土资〔2008〕285号
关于2008年矿山年度检查及资源补偿费
征收的通知
各采矿权人、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监督管理,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做好我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令第15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59号》与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4]68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年检内容
1、在规定的期限和矿区范围内依法采矿的情况;
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实施情况;
3、采矿许可证变更、转让情况;
4、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情况;
5、开采回采率和选矿回收率的情况;
6、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及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等法定费用缴纳情况;
7、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及产品流向情况;
8、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其他情况;
二、年检工作程序及方式
1、参加年检的对象为持一年以上(不包括一年)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
2、各参加年检单位的矿山企业在年1月30日前填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书》及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所有资料送当地国土资源管理所。
3、年2月15日前各矿山企业做好接受检查准备,国土资源局安排时间对参检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