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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嵊安监〔2009〕6号
嵊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转发浙安委办〔2009〕11号文的通知
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
现将《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省烟花爆竹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浙安委办〔2009〕1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烟花爆竹行业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各单位认真执行。
一、各批发企业要严格按照省安委办《通报》要求,认真做好隐患自查自纠工作,确保经营安全。
二、各批发企业要严格流向登记,杜绝采购、销售和违规使用氯酸钾等禁用药物生产的烟花爆竹产品。
三、各批发企业向长期经营(零售)单位供货,一次性数量不能过多,应严格控制在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定的数量以内。
四、各批发企业应抓紧做好烟花爆竹保质期到期产品的检查,并督促各公司供货的经营(零售)单位进行检查,请将检查情况在
附件: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省烟花爆竹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二○○九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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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烟花爆竹 专项检查 转发 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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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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