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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嵊安委办〔2009〕2号
嵊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转发浙安委办〔2009〕12号文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安监站,烟花爆竹批发企业:
现将《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春节后期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浙安委办〔2009〕12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安监站和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高度重视,并迅速将此通知传达到辖区内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
附件: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春节后期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二○○九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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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安全生产 烟花爆竹 转发 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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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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