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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度小商品市场摊位费缴纳规定

2021-06-03 嵊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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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市场发展总公司文件

 

嵊市总〔2009〕7 号


2009年度小商品市场摊位费缴纳规定

 

各科室办、经营户:

经研究决定,小商品市场营业摊位定于2009320日至200932116时前,缴纳2009年度全年租金。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摊位租金及有关费用

1. 摊位年租金:按2008年招租时规定的2009年度缴费标准再下浮20%

2. 定额税(代收):是指不开票部分和所得税的税额(含国税、地税),各经营户一律按营业摊位出租明细表上明确的税额缴纳。

3. 宣传广告费:每户120元。

4. 保险费(代收):每户每年100元,多保不限,以自愿为原则。上述费用于缴纳租金时一次性付清。

 

二、摊位租赁保证金:09年度不再续租,在经营期满(410日)经管理办验收无异议后,予以退还(保证金不计息)。

三、剩余摊位:09年度不再续租,该摊位可由他人按续租同等标准的年租金租赁,有关费用按规定交纳。如再有剩余摊位,先公开招租后,再协议出租(具体规定另定)。

四、租赁期内如因国家建设或市场方改建需终止租赁合同,承租人应无条件服从,租金按日平均数退还。

 

 

 

 

 

嵊州市市场发展总公司

2009311

 

 

主题词:市场  缴费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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