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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市场发展总公司文件
嵊市总〔2009〕7 号
2009年度小商品市场摊位费缴纳规定
各科室办、经营户:
经研究决定,小商品市场营业摊位定于2009年3月20日至2009年3月21日16时前,缴纳2009年度全年租金。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摊位租金及有关费用。
1. 摊位年租金:按2008年招租时规定的2009年度缴费标准再下浮20%。
2. 定额税(代收):是指不开票部分和所得税的税额(含国税、地税),各经营户一律按营业摊位出租明细表上明确的税额缴纳。
3. 宣传广告费:每户120元。
4. 保险费(代收):每户每年100元,多保不限,以自愿为原则。上述费用于缴纳租金时一次性付清。
二、摊位租赁保证金:如09年度不再续租,在经营期满(4月10日)经管理办验收无异议后,予以退还(保证金不计息)。
三、剩余摊位:如09年度不再续租,该摊位可由他人按续租同等标准的年租金租赁,有关费用按规定交纳。如再有剩余摊位,先公开招租后,再协议出租(具体规定另定)。
四、租赁期内如因国家建设或市场方改建需终止租赁合同,承租人应无条件服从,租金按日平均数退还。
嵊州市市场发展总公司
主题词:市场 缴费 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