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嵊州市民政局文件
嵊民事[2009]3号
关于开展社会团体2008年度检查工作的
通 知
各有关社会团体: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及绍兴市民政局对年检工作的有关规定,现就社会团体2008年度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2008年6月30日前经我局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均须参加年度检查。
二、年检内容
社会团体2008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是: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规定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财务管理情况等。年检内容按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2008年度)》的要求填写。
三、年检材料
参加年检的社会团体,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的《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2008年度);
(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
年检报告书请于2009年3月31日前到嵊州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三江街道惠民街385号215室)领取。
材料不全,或有应填写但未填写项的,不予受理。逾期仍未补正材料的,视为不按照规定参加年检。
四、年检程序和时间
(一)社会团体总结自查阶段。各社会团体对照有关规定进行自查,对2008年度工作进行总结,填写《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2008年度);
(二)业务主管单位初审阶段。各社会团体应于2009年3月31日前将年检材料送交业务主管单位。各业务主管单位对社会团体年检材料进行审查,在2009年4月30日前作出年检初审意见;
(三)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阶段。业务主管单位初审通过后,按规定的时间报送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我局将于2009年6月30日前做出年检结论。
五、其他
(一)社会团体的年检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统一标记在登记证书副本上。年检工作结束后,我局将对社会团体的年检结果在《今日嵊州》、“嵊州市民政局网站”(http://www.zjszmz.cn)等媒体上向社会进行公告;
(二)登记证书遗失的,须登报公告作废,并提交载有公告声明的报纸原件。
请各社会团体认真回顾总结2008年度工作情况,如实填写相关表格,按时参加年检。年检工作截止日期为2009年6月30日,逾期不参加年检,我局将依法作出处理。
联系电话:83263516
二○○九年三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