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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嵊安监〔2009〕17号
嵊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
转发绍兴市安监局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有关部门:
现将《绍兴市安监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绍市安监〔2009〕1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此《办法》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请于
附件:绍市安监〔2009〕10号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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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安全生产 转发 危险化学品 危险源 管理办法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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