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嵊州市卫生局文件
嵊卫〔2009〕22号
转发绍兴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的通知
各级医疗卫生单位:
二ΟΟ九三月六日
主题词:转发 医疗废物 处置 通知
绍兴市卫生局文件
绍市卫发〔2009〕20号
绍兴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
集中处置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
为深入贯彻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绍兴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范》,切实加强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规范未受污染的医用一次性输液瓶(袋)的统一回收,充分体现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社会效益,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通知如下,希认真贯彻执行。
一、处置对象和范围
(一)处置范围: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县级以上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个体诊所、门诊部、企事业单位医务室、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处置对象:上述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使用后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
二、集中处置机构
我市医疗废物的处置和未受污染的医用一次性输液瓶(袋)的回收统一由绍兴市医疗工业固废处理中心集中处理。
三、处置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地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提高对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的认识,要把医疗废物的处置作为各医疗卫生单位依法执业的重要内容纳入卫生行政部门的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常抓不懈。
(二)加强管理,规范处置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制度,自觉加强医疗废物的管理,依法进行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贮存;对使用后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应当毁形处理;合理设置暂存场所,医疗废物和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要分开贮存,方便绍兴市医疗工业固废处理中心回收。
各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按照《绍兴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范》的要求,做好所辖区域内的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个体诊所、门诊部、企事业单位医务室)的医疗废物的集中代收管理工作,并与基层医疗机构签订集中代收管理协议,明确双方职责、工作要求。
绍兴市医疗工业固废处理中心要根据医疗卫生机构产生医疗废物的实际,提供不同规格的回收袋;增加利器盒的配备,满足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际需要;增加回收频率,至少每2天到签约单位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对未受污染的医用一次性输液瓶(袋)的回收,要健全回收的医用一次性输液瓶(袋)处置后废物的去向、数量、时间、经办人、用途的登记制度;回收频次300张床位以上单位每周不少于一次,300张床位以下的单位每半个月不少于一次;建立与使用处置后废物的单位签订合同制度,确保处置后废物的再利用不危害人体健康。
(三)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各级卫生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依照《绍兴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范》,积极做好医院医疗废物管理的技术指导,确保我市的医疗废物处置工作规范、有序。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
抄送:省卫生厅,市府办,市环保局,各县(市、区)卫生监督所,市医疗工业固废处理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