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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嵊安监〔2009〕26号
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的规定,我局定于
一、培训对象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
二、培训内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基本知识、安全技术理论等。
三、培训时间及地点
培训时间:
地点:嵊州市总工会三楼教室。
请参加培训人员于
四、培训费用
培训收费标准为400元/人(资料费、发证费)。食宿自理。
联系电话:83566838
二○○九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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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安全 培训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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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各乡镇、街道,市级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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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09年4月7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