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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 州 市 残 联2009年机关效能建设考核评价办法

2021-06-03 嵊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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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文件

嵊残联党组(2009)07号


嵊 州 市 残 联

2009年机关效能建设考核评价办法

 

各部室、直属企事业单位:

为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促进机关作风的转变和工作效能的提高,经党组、理事会研究,以“量化到岗、细化到人”的办法进行考核,现将特制订本考核评价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考核对象

各部室、直属企、事业单位全体工作人员。

二、考核方法

机关效能建设考核评价采取组织考评、问卷评议、监督员评价三种方法实施,总分值为100分。考核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一)组织考评占40%

1、考评内容:主要考评各部室(单位)工作人员,在机关效能建设活动中的学习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作风建设情况等(具体见附件)。

2、考评方法。在各工作人员对照考评标准进行自评的基础上,由残联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进行考评工作。

(二)问卷评议占40%

1、评议方法。由残联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问卷评议,评议表设“满意、较满意、不太满意、不满意”四项。评议采用工作人员互评或请乡镇分管领导、理事长、企业负责人、专职委员等形式进行评议。残联效能建设工作办公室在年底发放问卷评议表,对被评议人员在服务质量、办事效率、行政执法、勤政廉政等方面作出评议。

2、统计汇总。问卷评议表由残联效能建设工作办公室负责发放、回收以及汇总。分值设置:“满意”为100分,“较满意” 为85分,“不太满意” 为50分,“不满意”为0分。评议得分的计算公式:参评个人评议得分=满意率×100分 +较满意率×85分+不太满意率×50分。

(三)监督员评价占20%

根据平时的工作态度和明查暗访中所掌握的情况,以及执行所规定的情况,对各工作人员进行客观公正地打分,并作出评价。

三、结果运用

考评结果作为年底评比先进的依据,结合本会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考核。考评末一位的人员,由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二年考评末一位的人员作为重点整改对象,相应部室(单位)负责人要相应追究效能责任。

附件:1、嵊州市残联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量化考评表

2、《嵊州市残联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办法实施细则》

3、嵊州市残联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00九年五月六日

 

 

 

 

 

 

主题词: 效能建设   考核办法

嵊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09年5月6日印发 


嵊州市残联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量化考评表

 

项目

序号

考核内容

分值

考核标准

自评分

考评分

 

执行制度

1

认真学习制度,严格按照制度执行。

10

未认真学习制度的扣4分,未按照制度执行的扣6分。

 

 

 

落实任务

2

主动服务残疾人事业,目标明确,任务落实。

20

不明确岗位目标任务的扣8分;任务不落实的扣12分。

 

 

 

学习

方面

3

加强业务、理论以及有关机关效能建设文件等的学习。

10

不认真参加单位组织的学习的扣3分;不加强自身学习、熟悉和掌握业务知识的扣7分。

 

 

 

信息方面

4

积极上报信息,完成考核任务5篇。

5

少一篇扣1分。

 

 

 

服务态度

5

按照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等制度为残疾人服务。

10

没有按照制度开展服务的每扣3分。

 

 

 

岗位

承诺

6

按照机关效能建设三级承诺制情况,制定岗位承诺制。

15

未建立岗位承诺制的扣4分;没有贯彻落实的扣6分。

 

 

 

廉政

建设

7

严格执行“三在”、“四条禁令”

10

存在滥用职权现象的扣3分;存在吃拿卡要现象的扣8分;明查暗访中发现问题被查处的扣10分。

 

 

 

作风建设

8

市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10

未按期办结交办事项的扣2分;被投诉、效能告诫的每人次扣5分,诫勉谈话的扣8分。

 

 

 

群众满意度

9

各工作人员作风深入,服务质量优,群众满意度高的。

10

不积极参与有关活动的扣4分;服务态度差、群众表示不满意的扣6分。

 

 

 

加分事项

10

上报信息被上级录用的。

 

信息被省、绍兴市、市录用一篇的分别加1分、0.5分、0.2分。加分最高不得超过5分。

 

 

 

 

11

在效能建设工作中,表现突出者受到表扬或肯定的。

 

由残联效能建设工作办公室酌情加分。

 

 

 

 

注:请各工作人员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打好自评分,与2009年12月25日前交办公室统一汇总。

嵊州市残联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保证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廉洁地开展服务,努力推进我市残疾人各项工作,根据市机关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机关效能,损害机关形象,损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贻误工作的,依照本实施细则追究其效能责任。

第三条  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的,对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方式 :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口头效能告诫,通报批评,书面效能告诫,停职检查或调离工作岗位

第四条  工作人员受到通报批评的,扣除当月考核奖金的50%,当年度考核只能定为基本称职(合格)或不称职(不合格);受到书面效能告诫的,告诫期内扣除各类考核奖金,当年度考核只能定为基本称职(合格)或不称职(不合格),并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五条  工作人员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批评教育或口头效能告诫的,予以通报批评;受到两次以上通报批评的,予以书面效能告诫。
  第六条  书面效能告诫的告诫期3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但延长期不超过1个月。
  

第七条  被追究效能责任人员应主动、及时纠正过错,未造成损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认识态度端正的从轻、减轻或免予责任追究。 

   第八条  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给予调离工作岗位、待岗、辞退等:
  (一) 工作期间串岗聊天、擅离职守的;
  (二) 在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炒股、玩电脑游戏的;
 
  (三) 办事拖拉、效率低下,由于主观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限内不完成工作任务的;
  (四) 对应该办理的事项不办理或者有其他不作为行为的。
  第九条  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书面效能告诫,并视情调离工作岗位、待岗、辞退等:
  (一) 违反机关公文、公章等内部管理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 在办事中
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敲诈勒索的; 
  (三)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不在岗、不在状态或不在行的现象的;
  (四) 不认真办理有关市长专线、效能办等投诉件的。

第十条  对工作人员给予书面效能告诫的,办公室负责将效能告诫决定通知被处理人员,并告知期限及有关事项。告诫期满后,被告诫人员写出整改情况报告,经党组、理事会审核,确认已改正的按期解除告诫,并下达解除效能告诫通知书;仍不改正的,将延长告诫期,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结合《嵊州市残联2009年工作岗位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以及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实施。

第十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直属企业单位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嵊 州 市 残 联

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长:裘正祥    

副组长:骆仁军

  员:舒丽珍   周小红   吕 海    庞丽君   张汉庆

办公室主任由周小红同志兼任。 

监督员由庞丽君同志兼任。

投诉中心成员同时由以上同志相应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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