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嵊州市教育体育局文件
嵊教体 人〔2009〕25 号
关于转发《嵊州市人事局关于转发〈绍兴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 知
各市属学校,乡镇(街道、开发区)中心学校,民办学校:
为加强我市教体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现将《嵊州市人事局关于转发〈绍兴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具体办理事项,希各校以市属学校,乡镇(街道、开发区)中心学校,民办学校为单位与嵊州市人事局教育科联系,联系电话:83031997。
附:嵊州市人事局关于转发绍兴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主题词: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 办法 通知
抄送:人事局。
嵊州市教育体育局办公室
嵊州市人事局文件
嵊人字〔2009〕50号
嵊州市人事局关于转发《绍兴市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现将《绍兴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绍兴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办法》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
主题词: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 办法 通知
附件:
绍兴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素质,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人民政府令157号)和《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08]7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登记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各类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等任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后都必须进行登记。
二、登记内容
登记类别分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专业科目是指本专业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本岗位的业务知识,本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等。公需科目是指国家、省市统一要求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应该掌握的通用知识和技能(英语、计算机按原规定执行,不列入登记范围)。登记项目包括主办单位、办班名称、学习形式、学习成绩、学习时间和学习内容等。
三、登记学时
专业技术人员脱产、半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每天折6学时),其中专业科目占总学时2/3,公需科目不超过总学时1/3。
未开设专业科目教育的,专业科目学时暂不作要求。国家和省行业管理部门规定高于上述学时的,从其规定。由本单位组织或经单位同意,参加与专业科目或公需科目相关的学习、培训、研修、学术活动、进修、接受学历学位教育等,以实际学习的学时计算,旅途和休息时间除外。专业科目培训已实行学分制管理的行业,每门课程所取得的学分折算成学时不超过24学时。
四、登记验证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后,由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在《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上进行登记。参加市外培训或学历教育的,可凭有关文件、考核成绩或证书,由所在单位确认后登记盖章。已实行《登记卡》制度的部门可将公需科目一并登入,待条件成熟时换发成《登记证书》。《登记证书》实行定期验证,以确认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考核结果。验证工作每3年一次,遇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职务聘任、执业资格考试注册登记的当年必须验证。专业科目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验证;公需科目由人事行政部门负责验证。没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单位,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由单位登记后,可提交当地人事行政部门验证,验证时应提供相关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通过定期验证的《登记证书》,由验证部门在验证登记专页上加盖验讫章。
五、登记考核
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学习任务,登记的内容是否真实等。继续教育登记考核作为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和职务聘任与执业、从业资格考试注册登记的必要依据。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机构和有关执业、从业资格考试注册登记承办单位,在受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评审和职务聘任与执业、从业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审核时,应当要求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审验合格的《登记证书》。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要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结果作为年度考核主要内容之一,专业技术人员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本年度规定继续教育学习任务的,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
六、登记管理
《登记证书》由各级人事行政部门统一编号、发放,人手一册,个人保管,所填内容不得随意涂改、伪造。如遗失或填满的,可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发证单位补发或换发。遇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变动的,由所在单位在证书“专业技术职务变动情况”一栏中填写变动情况。在本市变动工作单位的,原证书在新单位可续用。
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检查继续教育登记、考核工作,组织实施公需科目的培训和学时认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业专业科目的培训、学时认定、登记和考核工作;各单位要确定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和负责人,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继续教育登记及考核工作。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绍兴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