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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嵊州分中心文件
嵊住金[2009]15号
关于要求在行政事业单位临聘职工中建立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请示
嵊州市人民政府:
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已普遍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但是,行政事业单位中的临聘职工大多数都未缴交住房公积金,这些临时工中部份人已多次来住房公积金中心咨询建交住房公积金的法律政策,要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部分有买房需求,曾缴交过住房公积金而现在被停交的更是反映强烈。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单位与职工缴存比例为12%。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参照周边县市的做法,我们认为: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社会的和谐稳定的角度出发,对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临时工,都应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具体内容请示如下:
一、建交范围:经纪委、人事、劳动等部门批准的,纳入社保
管理的临聘人员。
二、缴存基数:按实际有社保发放的工资基数为标准。
三、缴存比例:参照行政事业单位的12%比例或不低于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5%比例。
四、建交时间:
五、资金来源:按工资资金的渠道列支。
六、缴交方式:临聘人员的聘用单位将住房公积金随同工资一起汇入工资发放单位,再有工资发放单位统一汇交到住房公积金中心。
以上请示如无不当,望批准。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嵊州分中心
主题词: 临聘职工 制度 请示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赵副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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