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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嵊安委办〔2009〕15 号
嵊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绍市安委办〔2009〕16号文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开发委安监站,烟花爆竹批发企业:
现将《绍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浙安委办〔2009〕33号文的通知》(绍市安委办〔2009〕1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或本企业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绍市安委办〔2009〕16号
二○○九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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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安全生产 转发 烟花爆竹 事故 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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