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中共金庭镇委员会
金委〔2009〕19号
关于转发《嵊州市乡镇(街道)权利运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工作片、镇机关办公室:
现将中共嵊州市委、嵊州市人民政府《嵊州市乡镇(街道)权利运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金庭镇委员会
2009年7月11日
主题词:转发 权力运行 责任追究 办法
中共嵊州市委办公室文件
嵊市委办〔2009〕25号
中共嵊州市委办公室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嵊州市乡镇(街道)权力运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
《嵊州市乡镇(街道)权力运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嵊州市委办公室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嵊州市乡镇(街道)
权力运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乡镇(街道)权力运行,做到决策透明、结果公开、监督有力,深化党内监督,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权力运行责任,是指乡镇(街道)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乡镇(街道)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权力运行的责任追究与监督活动。
第四条 权力运行责任追究应当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实事求是、违规必究、错责相当、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做到严格问责,有责必究。
第二章 权力运行责任承担主体
第五条 乡镇(街道)权力运行责任由领导班子集体或其成员个人承担。集体讨论决定事项的责任主体为领导班子集体和班子主要负责人,个人决定事项的责任主体为领导班子成员个人。
第六条 经集体讨论作出违规决策、盲目决策的,除领导班子集体负责外,班子主要负责人应承担领导责任。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领导班子成员个人承担权力运行责任:
(一)须经集体讨论,而领导班子成员个人擅自决定的;
(二)虽经集体讨论,但领导班子成员个人不依照讨论决定的内容和要求实施的;
(三)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集体决策失误或具体工作重大失误的;
(四)领导班子成员个人直接作出违规、不当权力运行行为或者不履行、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
第三章 权力运行责任追究范围
第八条 乡镇(街道)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行使公共权力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产生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乡镇(街道)领导班子集体或其成员个人责任:
(一)违反《乡镇、街道、市级机关部门重大事项集体决策规则(试行)》(市委办[2005]44号文件)的;
(二)对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前未认真调查、研究和审核把关,导致明显失误,从而酿成较大或重大损失的;
(三)对职责范围内不作为或乱作为,影响工作顺利开展,导致工作延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对违反决策制度规定擅自篡改、变动集体决策的;
(五)对不按规定即时上报重大事项决策结果的;
(六)对不自觉接受监督或逃避监督的;
(七)其他违规或者不当行使公共权力行为的。
第九条 乡镇(街道)领导班子集体及其成员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已经履行了职责,其责任范围内的工作仍出现问题,但能积极配合组织查处问题,主动挽回损失、消除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扩大的;
(二)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主动纠正违规、不当权力运行行为,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条 乡镇(街道)领导班子成员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弄虚作假,隐瞒与重大权力运行责任有关的情况不上报或者不处理的;
(二)对违规、不当的权力运行行为拒不纠正的;不履行、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且拒不纠正的;
(三)推卸、转嫁责任或者在其责任范围内一年两次以上出现应追究责任情形的;
(四)干扰、妨碍、阻碍对其进行权力运行责任追究的;
(五)因违规、不当权力运行行为或者不履行、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直接引发群众集体上访、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或者造成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害的;
(六)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四章 权力运行责任追究方式
第十一条 对乡镇(街道)领导班子集体权力运行责任的追究方式: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限期整改;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当年评比综合先进的资格;
上述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第十二条 对乡镇(街道)领导班子成员个人权力运行责任的追究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限期整改;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当年评比先进的资格;
(五)组织处理。
上述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领导班子成员个人违纪的,按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同时追究乡镇(街道)领导班子集体和其成员个人的权力运行责任。
第五章 权力运行责任追究机关
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权力运行责任追究机关为市委、市人民政府、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
第六章 权力运行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五条 权力运行责任追究机关在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被追究责任主体的陈述和申辩。
负责权力运行责任追究的人员与相关责任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对权力运行责任追究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追究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复核、申诉期间,不影响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十七条 被追究责任的主体应当执行责任追究机关送达的责任追究决定,拒不执行的,给予责任主体从重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