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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嵊州市村级组织规范化运作五项

2021-06-03 嵊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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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嵊州市竹溪乡委员会文件

竹委〔 2009〕19号


中共竹溪乡委员会   竹溪乡人民政府

关于转发《嵊州市村级组织规范化运作五项

制度(修订)》的通知

 

各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

为进一步规范村级组织运作,更好地发挥村级组织在促进农村发展,维护农村稳定中的作用,现将《嵊州市村级组织规范化运作五项制度(修订)》转发给你们,请各村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竹溪乡委员会

竹溪乡人民政府

2009731

 

 

主题词:村级组织  制度  通                                 


嵊州市村级组织规范化运作五项制度(修订)

强化村党组织核心和两委会合力制度

    一、确立村党组织在村级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中的领导核心地位。村党组织与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村务监督委员会、团支部、妇代会、民兵连等组织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村党组织对村委会等村级组织要敢于领导,善于领导。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村务监督委员会、群团组织等其他村级组织必须自觉服从党组织的领导,依法按章积极开展工作。

二、村党组织对本村经济社会发展、支部自身建设、村级干部教育监督管理等重大问题,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领导。加强村党支部(总支)规范化建设,健全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坚持“三会一课”制度,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党小组会和一次支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党员大会。党内重大事项须经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确保党员行使民主权利。村党组织要讲究工作方式,做到“领导不包办、总揽不包揽、放手不放任”。要充分发挥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治保调解、团支部、妇代会、民兵连等组织的职能作用,搞好班子团结。坚持标准、严格程序,认真做好党员发展工作,切实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严格按照党务公开的要求,做好党务公开工作。

    三、村党支部(总支)、村委会和村经济合作社班子成员实行交叉兼职,统一分工。村党支部(总支)书记通过法定程序一般兼任村经济合作社社长,行政村规模较大、集体经济收入较多的村,可根据需要设立一名副社长,副社长一般由村主任兼任。鼓励支委经过法定程序兼任村主任、村委。村民委员会、经济合作社班子成员是党员且具备条件的,根据工作需要,可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和程序,充实到党组织班子。村两委会和经济合作社成员实行统一分工。

四、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选配好村级配套组织成员。团、妇、兵等配套组织成员,一般由村两委会成员兼任。确需聘任的,由村党支部(总支)讨论后提出预备人选,经村两委会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后,报乡镇(街道)党委审批。村妇女主任一般同时兼任村计生服务员、村公务卫生员。

五、村级日常运作主要采用村党组织、村委会联席会议的形式。村级日常运作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村两委会联席会议民主决策,其中涉及村级重大事项,须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两委会联席会议由村党支部(总支)书记或村党支部(总支)书记委托村主任召集和主持,参加人数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一半方可举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决议方为有效。村两委会联席会议一般每月不少于一次,如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每次会议都要作好记录。驻村指导员要到会指导。

六、建立健全村级班子集中办公、例会制度及班子成员值班制度。村级班子实行集中办公,周一至周五办公时间内要有一名以上班子成员在岗值班,暂时不具备集中办公条件的村,应在原村设立办公点,各办公点每周都要有两天以上有班子成员在岗值班,村支部(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要到各办公点巡回办公。团妇兵等配套组织成员、报帐员、文书每周要有两天以上在岗办公。每周要召开一次村三委会班子例会,交流近期工作,研究安排下周任务,驻村指导员要同时参加例会。

七、加强对村三委会印章的管理和使用。印章使用严格实行审批和备案制度,逐项登记用印事由、次数、批准人和经办人等情况。印章使用的审批人与印章保管人不得为同一人。村党组织印章由组织委员保管(只设书记不设支委会的由书记保管),村民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印章由村文书或报帐员保管,其他任何人不得保管印章。

 

 

 

 

 

 

 

 

村级组织民主议事决策制度

一、决策原则

     1坚持加强党的领导的原则。村党支部领导村民委员会,支持和保证村委会按照法律充分行使职权,村民委员会在行使职权时必须维护村党支部的领导核心地位。

     2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村党支部、村委会实行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村两委要虚心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要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和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集体讨论。

 3.坚持依法依章决策的原则。村两委会讨论决策时,必须严格依据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条例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民主决策。

二、决策事项

决策事项分重大事项和一般事项。重大事项主要有以下十项:

1.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村庄建设规划;

2.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修订;

3.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大额资金的使用,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集体企业改制方案;

4.村级组织运转工作经费筹措方案;

5.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及建设项目承包方案;

6.村民宅基地使用方案,征用土地各项补助费使用方案;

7.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落实方案;

8.本村享受误工补贴、报酬、话费补贴的人数及标准;

9.村委会成员辞职;

10.涉及村集体和村民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决策程序

1.村级重要党务工作由村支委会研究后,提交党员大会讨论决定。不设村支委会的直接提交村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2.村级日常工作由村党支部(总支)书记和村主任沟通达成一致后,按分工各司其职。一般事项提交村两委会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后实施。

3.村级重大事项先由村党支部(总支)书记和村主任相互沟通达成一致后,由村两委会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初步方案,一般应召开民主听证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并提交党员大会讨论,完善方案后再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4.加快推进行政村规模调整后村级集体资产整合,实行新村重大事项集中决策、统筹实施,对资产暂未合并的村,在过渡期可根据村民自治的有关规定,制订村级议事决策实施细则,对涉及原村需民主决策的重大事项、决策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生效。

四、决策方式

1.村级民主恳谈(听证)会

村级民主恳谈会由村党组织主持召开,主要内容是:通报村两委工作情况;就村级重大事项和党员、村民关心的热点、疑点、难点问题进行提案并质询;答复解释党员、村民提出的问题,论证经济和社会发展思路。民主恳谈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年初或年终进行,参加对象为党员、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以及本村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驻村指导员要到会指导。村级民主恳谈会可与村干部创业承诺、民主评议村干部结合进行。

村级重大事项经村两委会讨论研究形成初步方案后,一般要召开村级民主听证会,进行讨论、解释、论证。民主听证会由村两委会主持召开。邀请部分党员、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以及本村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加,也可根据需要邀请上级相关领导和专家、学者参加。驻村指导员要到会指导。

2.村民代表会议

1)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持,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或遇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应到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驻村指导员要到会指导。

2)村民代表会议在讨论和决定村级事务时,必须遵守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符合集体和大多数村民的利益,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

3)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及实施情况,要及时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向村民公布。

4)每次村民代表会议要做好签到、记录、文书整理和归档工作。

 

村务(财务)管理监督制度

一、规范财务管理

1.统一会计业务核算。行政村规模未作调整及行政村规模调整后资产已整合的村,全面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资产尚未整合、设立分社形式开设银行账户的村,实行统一管理、分级核算。

2.严格货币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备用金限额控制,限额标准为:村级集体经济收入在5万元以下的1000元,5-15万元的2000元,15-20万元的3000元,20万元以上的5000元。分社设助理报账员的村,可适当提高库存现金限额标准。除规定可以使用现金支付外,各项经济往来收付款项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严禁设账外账、小金库和多头存款;建立健全现金、银行存款每月盘点制度,做到账实、账账相符。

3.严格财务开支审批。村各项支出实行社长“一支笔审批”。预算内确定性支出由社长直接审批;预算外及预算内非确定性一次性费用支出按限额审批,具体限额为:村级集体经济收入1万元以下的500元,1-5万元的1000元,5-15万元的1500元,15万元以上的2000元。预算外及预算内非确定性支出超限额的,须经村三委会研究,由社长、村主任联签审批,其中大额支出须事先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涉及分社的财务开支,须经分社负责人审核签章,报村财务负责人审批。涉及村财务负责人经办的开支事项,须由村主任(副社长)审批。

4.规范财务收支结报。财务支出票据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财务负责人、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人签章后,由村报账员按乡镇(街道、开发委)指定日期将收支票据报送代理会计审核入账。村务监督委员会在每月报帐日前,对财务收支票据进行集体审核。涉及分社发生的财务支出票据,须增加分社负责人审签章和在该分社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签章。

5.加强统一票据管理。村经济合作社的收款票据须使用市农业部门印制、财政部门监制的统一票据。统一票据由村报账员向乡镇(街道、开发委)农经站领用,并负责保管、使用和核销,其他任何人不得插手。

6.加强集体资产管理。村经济合作社对集体资产要进行盘核登记,固定资产实行专账核算,并提取折旧。村各类集体资产承包和租赁项目,由村经济合作社统一发包,发包项目要进行公开招投标,并签订标准化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资产未整合的村,合同结算兑现工作由村经济合作社会同分社共同组织实施,承包和租赁收入归属拥有该资产的村经济合作社或分社。土地征用费必须专账核算,土地补偿费属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参保、发展生产、公益性建设,不得平分到户

7.健全村级财会队伍。建立由村经济合作社社长、村报账员(出纳员)等人员组成的财务管理机构,明确社长为村财务负责人。资产未合并的村,各分社可相应设立财务管理小组,具体负责分社的日常管理工作。村报账员的聘任,须经村三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街道、开发委)农经站审核,当地人民政府批准。行政村规模较大、经济较发达、收支业务较多的,可按分社设立助理报账员。

8.上级机关干部下村实行村级“零招待”制度。上级机关干部下村原则上不在村就餐,确需在村就餐的,标准为每人5-10元。由村向乡镇(街道)领取餐券并按月凭券向乡镇(街道)财政办结报。村级招待费,包括经营性、公益性招待费确需开支的,要从严控制,并经村三委会讨论通过。

二、规范项目管理

1.项目规划。村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由村三委会研究提出初步规划方案、资金概算以及实施方案,通过民主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并根据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委托相关职能部门规划设计,编制项目预算,形成项目具体方案。

2.项目立项。工程建设项目方案须经村党员大会或党员议事会讨论完善后,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形成项目决议。依据政策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审请立项和资金补助。

3.项目招投标。工程建设项目应由具有相应建设资质的单位承建。项目投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由村三委会组织公开招投标,签订书面合同,并报乡镇(街道)招投标中心备案。项目投资1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须经当地乡镇(街道)招投标中心公开招投标。50万以上的,须经市招投标中心公开招投标。

4.项目实施管理。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按照项目设计方案,规范实施、严格管理。必须按照项目资金预算方案,从严控制项目资金使用。

5.项目监理。项目实施必须委托具有项目监理资质的单位或成立项目质量监理小组对项目合同管理、资金使用、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等进行全程监督,确保项目保质保量按期完成。

6.项目验收结算。项目竣工后,必须进行决算、验收。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要提交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中心进行工程资金审计。项目资金决算支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提留一定比例的质量保证金,确保在缺陷责任期内对项目缺陷进行维修,保证项目质量。

三、加强民主监督

1.健全村务监督机构。行政村设立村务监督委员会,设主任1名,成员26名。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村党组织推荐提名,并经乡镇、街道党委审核后提交村民代表会议等额选举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与村民委员会换届同期进行,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原则上由村党组织纪检委员兼任,成员从村民代表中选举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村级各项收支、集体土地征用征收、工程项目建设等村务(财务)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并听取村民意见,反映群众呼声。

2.强化审计监督。对村集体经济有管理权、财务审批权的村党组织、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班子成员以及村集体(控股)企业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要组织对他们实行经济责任和离任审计。对群众关注的村级财务、主要建设工程或需要审计的其他重大事项实行专项审计。审计工作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组织实施,纪检、监察、审计等市级有关部门做好有关配合工作,审计结果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布。对在审计中发现侵占集体资产、铺张浪费的,要责令其如数退赔;涉及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移交纪检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3.及时公开村(财)务。公开时间上做到按月公开,公开日为每月10日。涉及土地征用补偿和分配、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粮食直补等关系农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做到随时公开;公开内容上,所有财务计划、承包合同、财务收支、分配方案、资产负债等进行逐项明细公开;公开程序上,财务公开表由财会人员列出,财务负责人、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签名;公开形式上,各村要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村务公开栏进行上墙公开,并辅之会议、广播、印发清单等形式。

 

 

 

村级“五比”绩效考核制度

一、考评对象

全市行政村主职干部村党组织书记,村主任)。

二、考评内容

主要内容为“五比”,即 “比经济发展、比环境优美、比社会稳定、比班子合力、比运作规范”。各乡镇(街道)根据行政村规模大小、经济发展状况、工作难易程度等实际,划分层面进行绩效考核。

三、考评办法

1.量化目标。村“五比”绩效考核实行百分制,各乡镇(街道)结合镇、村实际,将 “五比”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细化、量化。各村将工作目标落实到人,并及时上墙公布。

2.自查评分。年终,各村党支部(总支)书记、村主任对照乡镇(街道)制定的村“五比”考核评分标准,对一年来的履行职责和“五比”竞赛实绩进行认真地回顾总结和自评打分,工作总结和考核计分表上报乡镇(街道)。

3.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由乡镇(街道)党委统一部署,驻村干部负责组织实施。参加民主评议会的对象为村全体党员、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民主评议会先由村主职干部进行年度工作述职,参评人员对村干部的工作实绩、处事公正性、自身形象和民主作风等四方面内容进行测评打分,总分为100分。然后由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班子成员或委派片总支负责人、驻村指导员,对村党支部(总支)书记和村主任政绩、劣绩分别进行点评。

4.乡镇考评。乡镇(街道)对村党支部(总支)书记、村主任的自评情况,对照“五比”绩效考核的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逐项考核评分,得出考评分。

5.综合计分。乡镇(街道)根据村党支部(总支)书记、村主任的考评分和民主评议分综合计分。总考核分为100分,其中“五比”实绩考评分占70%,民主评议分占30%。创造性工作由乡镇(街道)实行附加分。

6.考评等次。各乡镇(街道)按照综合计分结果,评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并进行公示。

四、一票否决

村主职干部有下列八种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1.因主观原因没有完成组织分配工作或创业承诺事项的;

2.长期外出(一年内累计3个月以上)致使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

3.村书记、主任闹不团结,严重影响工作的;

4.村书记、主任组织或参与集体上访、群众体性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5.村书记、主任受党纪处分或被有关部门处以拘留以上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

6.因村书记、主任工作失职酿成重大恶性事件或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7.因村书记、主任工作失职造成本年度村出现严重违章建房的。

8.本村计划生育考核不合格的。

五、奖惩办法

考核结果与报酬发放、评比先进挂钩。行政村主职干部报酬由各级财政共同负担,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劳动力平均收入水平(报酬核定和发放办法另行发文)。行政村主职干部报酬50%为基础性报酬,50%为奖励性报酬,考核优秀的,发给基础性报酬和系数为1.2的奖励性报酬;考核合格的,发给基础性报酬和奖励性报酬;考核不合格的只发给基础性报酬,取消奖励性报酬,并进行诫勉和限改,同时取消评比先进资格,对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的村书记予以免职,村主任按法定程序进行罢免。

 

 


村干部承诺、诫勉、辞职、罢免制度

一、承诺

全面实行村级班子和村干部创业承诺制度,村党支部(总支)书记、村主任要带头作出创业承诺。村干部创业承诺要在广泛征求党员、村民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完善后转化为村级班子的创业承诺以及年度和任期工作目标,并进行公示,接受监督。村级班子和村干部创业承诺和践诺情况作为村级“五比”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诫勉

对上级下达重要工作任务不能按时完成的、民主评议不称职票超过半数的、财务审计出现问题的村两委干部,进行谈话诫勉。诫勉期限为6个月。实行诫勉,乡镇(街道)党委派员调查有关情况;乡镇(街道)党委集体研究决定;乡镇(街道)党委指派专人与诫勉对象谈话,并将《诫勉通知书》送达本人和所在村党支部(总支)。诫勉对象接到《诫勉通知书》后,应在十日内写出改正计划,制定整改措施,书面报乡镇(街道)党委和村党支部(总支)。诫勉期满,由乡镇(街道)党委会同村党支部(总支)对受诫勉干部在诫勉期内的表现进行考察和民主评议,经乡镇(街道)党委集体研究,对确已改正的,给予解除诫勉;仍未改正的,是党员的按有关程序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对工作不能胜任的村委会成员,可由乡镇(街道)党委会同村党支部(总支)做说服工作后依法劝其辞职;对经诫勉无明显变化又拒绝辞职的,依法提请进入罢免程序。受诫勉的干部,年内不能评为任何先进,取消各种奖励。

三、辞职

因身体健康原因、诫勉期满无明显改进、民主评议为不称职、六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的村两委干部,应写出书面申请,自愿辞职;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或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村干部,应主动提出引咎辞职;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村干部,上级组织应通过一定程序责令辞职。村委干部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拒不辞职的,依法进行罢免。

四、罢免

对拒不辞职的村党支部(总支)成员,由上级党组织决定免职;对拒不辞职的村委干部,依法启动罢免程序进行罢免。

村委干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履行职务。停止履行职务由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书面通知村委会,并上墙公布。村委干部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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