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嵊司[2009]16号
关于在人民调解员中聘任市检察院
司法监督员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所:
为配合市检察院对认罪轻案不起诉审查工作的监督,根据市人民检察院、市司法局局关于《认罪轻案不起诉司法监督暂行规定(试行)》(嵊检会字[2009第1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聘任下列人民调解员为市检察院司法监督员:
求裕千 刘 琼 裘丽娜 潘蝶燕 赵 福 卢 海 马兴高 楼志余 王学喜 钱 力
上述人员聘任时间为三年(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计算)。
嵊州市司法局
二00九年六月十日
主题词:人民调解 司法监督员 聘任 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