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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

2021-06-03 嵊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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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嵊政〔2009〕52号



 

嵊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弱势群体的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城乡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高弱势人群生活保障水平的意见》(绍政办发〔2009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低保运行机制

(一)提高城乡低保标准。随着我市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按有关政策规定,决定从200911日起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340元,农村低保从210元提高到240元,并实行差额救助。

(二)健全完善三级社救体系。健全市、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低保管理网络,成立救助服务中心,保证人员、经费、制度到位。在审批和定期检查工作中,严格按照《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办法(试行)》的要求进行。强化镇、村两级评议小组和联络员工作责任,认真搞好调查摸底,规范救助行为,建立定期走访制度。低保家庭人员变动、收入变化等情况,要及时调整,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的动态管理,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坚决给予清退,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三)扩大困难群众救助面进一步做好临时救助、医疗救助等救助工作,把困难救助范围由低保标准120%以内扩大到150%以内的家庭。让低保标准150%以内的重度残疾人全额享受低保金。

二、提高医疗救助力度

(一)增加医疗救助筹资额度。市财政决定从200911,筹资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年6元提高到7元。

(二)低保、困难家庭继续实行零起点医疗救助。救助对象每人每年累计医疗救助最高额度不超过3.5万元的标准保持不变。

三、切实加强领导

社会救助工作是保障困难群众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内容。乡镇(街道)、开发委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负责抓,工作人员具体抓,做好社会救助工作,使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得到相应的救助。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和监督,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主题词民政  社会救助  意见


主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政协办。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7月14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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