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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司〔2009〕25号
关于转发《绍兴市乡镇(街道)法律援助
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司法所:
现将绍兴市司法局印发的《绍兴市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办法》(绍司发〔2009〕4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法律援助中心。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绍兴市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管理,规范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是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依托司法所在乡镇(街道)设立的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工作站的名称统一为“××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乡镇(街道)工作站”。工作站应在办公地点的醒目位置挂牌。
第三条 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一般由1-3名工作人员组成,司法所长兼任站长,工作人员可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担任或兼职。
第四条 工作站工作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法律援助工作;
(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三)具有法律中专以上学历、其他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长期从事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并经过法律专业培训的人员。
第五条 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依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 《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开展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指导本辖区法律援助联络点的工作;
(二)负责本辖区内诉讼法律援助案件的初步审查工作;
(三)负责本辖区内的非诉法律援助工作;
(四)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五)组织开展本辖区法律援助宣传工作;
(六)负责收集并上报本辖区法律援助信息资料和统计工作;
(七)完成上级法律援助机构交办的其他法律援助任务。
本办法所指的非诉法律援助,指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民事纠纷在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之前,法律援助机构认为可以通过调解或和解方式解决纠纷的,由受援人委托,法律援助工作人员代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直接与相对一方和解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律援助形式。
第六条 根据法律援助形式的不同,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实行诉讼法律援助案件和非诉法律援助案件两种工作程序。
第七条 诉讼法律援助案件应完成以下初审、报送工作程序:
(一)接受法律援助申请,指导申请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做好接待笔录。初步审查的内容包括:
(1)申请人的身份状况;
(2)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3)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
(4)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二)经初审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填写统一格式的《法律援助申请审批表》,连同申请人提供的困难证明和其他证据材料,在5日内报送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批。
经初审认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告知申请人原因。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告知其直接向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
第八条 非诉法律援助案件应完成以下工作程序:
(一)按照本办法第七条完成初审、报送工作。
(二)根据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办理非诉法律援助事项,并在办结后20日内做好归档工作。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可根据当地实际,确定案件卷宗的保管方式。
(三)经初审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因情况紧急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程序报批的,应当电话报告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同意后可以为当事人提供非诉法律援助,但应当在30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第九条 非诉法律援助案件卷宗应包括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
(二)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三)法律援助申请书;
(四)法律援助申请审批表;
(五)案件相关材料;
(六)调解协议等法律文书副本;
(七)办案质量监督卡;
(八)法律援助案件结案报告。
第十条 对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交的非诉法律援助案件卷宗,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应及时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符合要求的,在30日内向承办案件的人员支付办案补贴。
第十一条 办理非诉法律援助案件,应当在案件诉讼(仲裁)时效届满前,不影响受援人提起诉讼(仲裁)的合理时间内结束。
受援人要求继续提供非诉法律援助的,应签署风险告知协议,也可转入诉讼法律援助案件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接受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的业务指导,并执行省、市、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制定的规章制度,使用统一印制的格式文书。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在所辖行政村(社区、居)设立法律援助工作联络点,以方便群众申请法律援助。联络点的名称统一为“××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村(社区、居)联络点”。联络点应在办公地点的醒目位置挂牌。
第十四条 法律援助工作联络点的联络员由村委会(居委会)工作人员或热衷于法律援助事业的公民兼任。联络点接受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和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业务指导。
第十五条 法律援助工作联络点的工作职责:
(一)宣传法律援助制度;
(二)对需要法律援助的公民,引导其向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或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帮助;
(三)完成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交办的其他法律援助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 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对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和联络点履行下列业务指导职责:
(一)制定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责任目标;
(二)检查指导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业务工作,定期了解工作站的情况,总结交流各工作站的工作经验;
(三)对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四)对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报送的法律援助初审案件,在7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对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及时指派办理。
第十七条 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得吃请受礼,徇私舞弊;
(二)不得私自接受代理,私自收受当事人的钱物;
(三)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马虎草率;
(四)不得泄漏国家机密和当事人的隐私。
第十八条 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严格区分法律援助案件与基层人民调解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法律援助信息统计范围:
(一)当事人没有申请法律援助,且未经法律援助机构履行审查、受理、指派等程序而办理的案件;
(二)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就当事人利益矛盾而居间进行调停,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
第十九条 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办案补贴,由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根据《浙江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支付。
乡镇(街道)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站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给予经费支持。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绍兴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
抄送:绍兴市司法局,市委办、市政府办、市委政法委,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
嵊州市司法局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