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嵊州分中心文件
嵊住金[2009]20号
关于开办住房公积金对月还贷支取业务的
通 知
各缴存单位:
为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减轻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家庭还贷压力,经研究,在确保支取、贷款等正常运作的前提下,决定自二OO九年十月起,开始适度办理一年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业务,具体规定如下:
一、提取条件
(一)申请人或配偶有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已办理公积金龙卡;
(三)上一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不超过二次。
二、提取额度
提取额度限于借款人及配偶各自住房公积金年缴额的一半(取佰元以上整数),且合计不超过借款人上一年还本付息总额。
年缴额的一半=支取月份的月缴额×6
年还贷额=支取月份的还款额×12
三、提供资料
申请人应提供《嵊州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住房公积金对月还贷支取审批表》、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最近一年的还贷记录、身份证、结婚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公积金龙卡。
四、办理时间
一年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时间,为借款人办理借款时所对应的月份,并要求在10号至月底期间办理。逾期不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跨月不再办理。
五、提取流程
申请人将相关资料提交到公积金中心审核,公积金中心受理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公积金转入申请人的公积金龙卡。
六、其他
一年一次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及其它住房贷款提取业务的开展,将根据本市公积金的归集量、支取额及贷款需求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附:住房公积金对月还贷支取审批表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嵊州分中心
二OO九年九月二十日
主题词:公积金 支取 通知
抄报: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嵊州市府办、赵副市长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嵊州分中心 2009年9月20日
住房公积金对月还贷支取审批表
单位名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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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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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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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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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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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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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贷款人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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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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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单位意见: 批准人: 年 月 日(公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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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填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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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逾期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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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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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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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缴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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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缴额的一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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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还贷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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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使用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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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
科室意见: 同意提取 万 仟 佰元整 签名: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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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公章) | ||||||||
注:1、随带资料:公积金借款合同、最近一年的还贷记录、身份证、结婚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公积金龙卡。
2、有关栏目请认真、完整填写,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