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嵊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嵊政〔2009〕74号
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9号)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绍政发〔2009〕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促进就业的领导责任,进一步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
(一)就业是民生之本。我们要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把扎实做好“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作为当务之急;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创业创新、走在前列”战略部署的重要内容;是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的一系列的决策部署,认真履行政府促进就业、扩大就业的工作职责。认真做好各项改善民生工作,把实事办好、好事办实,以实实在在的成效取信于民。
(二)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把城镇新增就业人数、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人数、控制失业率等作为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每年分解落实到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纳入市政府考核的重要内容。将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统筹城乡就业、低收入群众增收以及就业服务均等化等内容纳入政府就业工作目标责任。要按照目标责任制度的要求,加强对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的考核、检查和监督。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改善创业环境,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政策体系,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创业服务、创业培训“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增加创业融资渠道,放宽市场准入限制,优化创业信息服务。加强创业意识教育,转变就业观念,营造鼓励自主创业的社会氛围,使更多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工商、税务、财政、劳动保障、城管执法等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认真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大力支持创业就业。
二、完善政策支持体系,进一步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
(一)放宽创业准入条件。允许创业者按行业特点降低公司注册资本限额,除一人有限公司外,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注册资本3万元以上的,可按规定分期到位,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到位。实行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即时办理制度;减少注册登记审查环节,放宽市场主体登记材料要求。
(二)免除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国家限制行业以外的个体经营的,自其首次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除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办法。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伍军人、低收入群体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上限为5万元。
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经办金融机构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低保边缘户范围内的低收入群体的创业贷款由财政担保基金提供全额担保。具体实施办法由人行嵊州市支行牵头,市财政局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参与修订。
(四)就业困难人员对象范围: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包括已“农转非”的被征地农民登记失业的“4050”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城镇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中的失业人员;农村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中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人员;农村复员转业军人。
(五)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对用人单位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年以上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并视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以上社会保险补贴的额度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实际缴费额给予每人每月150元、50元、20元标准补贴。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他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六)鼓励灵活就业,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稳定性。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每月养老保险150元、医疗保险50元的社会保险费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他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七)大力开发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各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村)要充分发挥辖区内共建单位的就业促进作用。在大力开发“三保”(保洁、保绿、保序)等社区公益性岗位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发“三托”(托老、托幼、托病)、“三服”(家政服务、配送服务、保健服务)和“三管”(物业管理、车辆管理、公共管理)等岗位,就近就地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对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上就业的,可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月300元的岗位补贴。其中,对安置城镇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中的失业人员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在全日制公益性岗位上稳定就业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
上述(四)至(七)条涉及就业困难人员的界定以及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另行制定。各项补助的具体工作由劳动部门负责实施。
(八)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继续实施大中专毕业生见习培训制度,完善培训补贴办法。认真贯彻执行嵊州市委办公室、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嵊市委办〔2009〕27号文件),鼓励和引导大中专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和自主创业。
(九)落实促进就业的资金保障机制。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将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就业再就业资金满足实际需要。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的监督检查,专款专用。简化拨付使用手续,完善支付办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十)做好新老政策的平稳过渡和衔接。
三、完善就业服务和管理,进一步加强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
(一)加强就业管理,强化公共就业服务。要依据就业促进法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行动计划的要求,提升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完善有形市场和网上市场,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在有条件的乡镇,要有计划地将公共就业服务向开展农村社区建设的村延伸。按照上级要求,争取3年内全市上下建成“中心城区有市场、乡镇街道有网点、各个社区有窗口”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为加强就业管理,自2009年起不再发放《再就业优惠证》,登记失业人员凭新办的《就业失业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在登记证上予以注明。持原《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经年检合格(换证),可继续申请享受就业扶持政策。2009年以后发放的《就业失业证》,持证人员失业时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二)强化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市财政每年安排职业技能培训专项资金260万元。政府鼓励支持市内各用人单位、职业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民办职业教育机构积极开展创业培训和各种类型的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市级就业再就业培训基地的,政府将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进一步扩大创业就业培训范围,将所有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劳动者纳入创业培训范围。参加经劳动部门认定的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的,给予一定的培训补助。其中城镇失业人员、低保边缘户范围内的低收入群体参加创业培训的,给予按培训实际支出最高不超过1000元的补贴;城乡其他人员参加创业培训,且培训后2年内在市内创业成功的,其培训费用按照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按实补助。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215元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企业职工参加紧缺职业(工种)技能提升培训并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每人不超过500元的一次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企事业单位职工参加高技能人才培训并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其培训费用分别按照个人相应等级给予每人不超过1000元、2000元、3000元以内的标准按实一次性补助。上述具体补助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实施。
四、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就业促进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一)加强组织保障,强化统一领导。市政府建立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市府办、市委宣传部、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发改局、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市教体局、市工商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等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
(二)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创业就业。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就业政策。全面报道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以及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促进就业的典型事迹和先进经验,努力为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三)加强资金落实,确保政策实施。根据我市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建立多渠道的就业资金保障机制。本意见中涉及相关财政补助和奖励资金等由市财政局按照文件要求每年在财政预算中予以保障。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
主题词:劳动 就业 实施意见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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