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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来镇纪委同级监督实施办法(试行)

2021-06-03 嵊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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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嵊州市谷来镇委员会文件

谷委〔200938


      

 

谷来镇纪委同级监督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纪委同级监督的对象是党委、政府及领导班子成员。

第二条  纪委同级监督以规范权力运行为重点,坚持德治与法治、教育与管理、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民主公开原则、群众参与原则、依纪依法原则、制约防范与保护支持原则。

第三条  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二)依法行政,勤政为民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对重大问题坚持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情况;

(四)执行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土地出让、工程发包、大宗物资采购、集体资产处置等市场经济活动的规定的情况;

(五)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

(六)遵守财政、金融、税务等有关法律和法规,执行财经管理各项规定的情况;

(七)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第一责任人”职责的情况;

(八)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情况。

第二章  对重大事项决策监督

第四条  纪委有了解、参与重大事项决策,贯彻落实决策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责任与义务。对违反规则进行决策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对决策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纠正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会议决策时,纪委书记应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并负责记录《纪委书记参与重大事项决策会议记录》。事后应督促党政办及时编写《党委会议纪要》,发给有关人员和办公室,《党委会议纪要》与《党委会议记录》按独立序列实行年度编号。

第六条  纪委每季对重大事项议决事规则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主要检查重大事项是否列入了集体决策范围,是否有违反决策程序行为,所做出的决策是否科学,是否得到贯彻落实。

第七条  季度检查采取查阅会议记录、听取群众意见、典型事件回顾与剖析、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讨论等方法。检查结果由纪委书记在领导班子会议上通报,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对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措施。

第八条  对年度贯彻执行重大事项议决事规则的情况,纪委形成自查报告,报上级有关部门,主动接受上级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实行决策项目预告和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对事关干部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前要进行预告,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决策后要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决策程序的。

(二)未通过集体议事和大会表决,领导个人擅自决策的。

(三)决策时不尊重班子多数成员意见的。

(四)不如实向领导班子会议介绍情况的。

(五)未按上级要求重新议事的。

(六)集体决策出现偏差和失误的。

(七)违反保密纪律的。

上述违反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在党政领导班子和全体干部大会上进行检查,吸取教训;情节较重并造成后果的,报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  对干部人事监督

第十一条  对拟提拔任用的干部,应当在党委讨论前填写《拟提拔任用干部征求意见表》(简称《意见表》),函告纪委征求意见。纪委应根据所了解掌握的拟提拔任用的干部在党风廉政方面的表现情况,认真进行审核,并通过纪委集体讨论后,形成书面意见,将《意见表》反馈给党委。

第十二条  对拟提拔任用的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纪委应当在《意见书》中予以否决,并说明否决理由:

(一)司法机关认定有犯罪嫌疑并立案侦查的;

(二)纪检监察机关认定有违纪嫌疑并立案调查的;

(三)受党纪处分未超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件》规定的不得提拔期限、受行政处分尚未解除或者受诫勉处理尚未解除的;

(四)违反党纪政纪,给予免予处分、不处分或者通报批评等处理,尚未超过半年的;

(五)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本人未自查自纠,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受到责任追究的。

第十三条  对拟提拔任用的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纪委应向党委提供有关情况或提出暂缓提拔任用的建议:

(一)群众反映有违纪问题或者严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纪委尚在初核,或线索具体,拟初核而尚未初核的;

(二)存在其他需要提供情况的事由。

第十四条  对虽存在党风廉政方面的问题但不影响提拔任用的干部人选,纪委应如实介绍有关情况,提请党委讨论决定。在提拔任用时,由纪委严肃地对拟提拔人选进行针对性廉政谈话。

第四章  对党(政)务公开监督

第十五条  成立由纪委牵头,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驻镇站所负责人等代表组成的党(政)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要有较强的政治素质和一定的业务知识、能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望。

第十六条  监督的基本内容:

(一)督促党委、政府按规定要求公开党(政)务;

(二)每半年组织开展党(政)务公开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三)通过各种形式收集群众对党(政)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党委、政府及驻镇站所反映;

(四)每年向党委报告党(政)务公开监督工作情况。

第五章  对领导班子成员监督

第十七条  通过设立意见箱、发放监督卡、聘请社会舆情信息员、不定期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等形式,广泛收集群众意见,了解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方面的情况,特别是“八小时以外”廉洁自律情况,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并向上级纪委报告有关情况。

 

 

 

 

 

                            中共嵊州市谷来镇委员会

                                2009年9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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