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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嵊安委办〔2009〕34 号
嵊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转发浙安委办〔2009〕46号文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江西吉安“9·19”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通报》(浙安委办〔2009〕4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及时消除道路交通事故隐患,严防类似事故的发生。
附件;浙安委办〔2009〕46号
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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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安全生产 事故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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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府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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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