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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嵊政〔2009〕92号
嵊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全市森林防火区的通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划定森林防火区,现通告如下:
一、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凡属森林、林木、林地及其周围
二、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森林防火检查站有权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请广大干部、群众自觉遵守,严防森林火灾发生。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九年十
主题词:林业 森林 管理 通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