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嵊州市民政局文件
嵊民事[2009]38号
嵊州市民政局
关于同意建办嵊州市青松休养院的批复
黄生宏同志:
你关于要求建办“嵊州市青松休养院”的申请报告收悉,根据《浙江省社会福利机构登记暂行办法》规定,鼓励和发挥社会力量从事社会福利事业,建办社会福利机构,为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提供场所,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经本局审核,同意你建办“嵊州市青松休养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名称:嵊州市青松休养院
二、办院地址:嵊州市崇仁镇石楼对村塘南岭下
三、注册资金:50万元
四、养老院性质:个体
五、经营范围:老年人日常生活照料、文化娱乐、康复护理等服务。
六、建设规模:占地15亩,设床位80张。
七、业务主管单位:嵊州市崇仁镇人民政府
希接文后及时向有关部门办理合法手续,并于开业前办理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手续,为推动全市社会福利事业更快更好发展作出贡献。
特此批复。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抄送:崇仁镇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