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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民政局文件
嵊民优[2010]3号
嵊州市民政局关于认真做好元旦春节期间
优待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开发委:
2010年春节即将来临,为进一步做好节日期间拥军优待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义务兵家庭、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享受生活补助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优待金和义务兵立功受奖奖励资金的发放工作
优待金标准按城乡统筹原则,以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统计指标为基础,结合当地城乡人口比例测算确定。以2009年市统计局发布的数据计算,本年度我市内地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为7936元/年,西藏义务兵为内地义务兵标准的3倍即23808元/年,在校大学生入伍的义务兵为8936元/年。
义务兵(二年制)在部队立功受奖的奖励标准按《绍兴市军人抚恤优待若干规定》执行,即荣立一等功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二等功、三等功、优秀士兵称号的,凭部队立功通知书或喜报,分别一次性奖励其家庭5000元、2000元、500元和100元人民币,当年荣获两种以上奖励的,按最高荣誉等级发给。
在乡残疾军人(包括在职改领在乡残疾军人)、“三属”、复员军人(包含精减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享受生活补助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等优抚对象优待金按照每人每年500元的标准发给。
二、严格掌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范围,切实保证优抚对象的优待金在春节前发放到位
2009年优待金发放范围为2007年12月和2008年12月入伍的义务兵家庭。2006年12月以前(包括2006年12月)入伍的,或者已从部队考入军校的,其家庭都不再享受义务兵优待金待遇。
对在乡残疾军人、“三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享受生活补助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等优抚对象实行社会补助,是落实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生活保障制度的一项具体措施,应予以认真落实,并将年画及时发放到各优抚对象手中。
三、确保部分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年补助款及时足额的发放
乡镇(街道)优抚对象自然减员结余的资金,要用在对生活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的救助上。
四、要认真做好在部队立功受奖义务兵的表彰工作
各乡镇、街道和开发委凡收到部队立功通知书或喜报,应登记造册,并按标准予以奖励。有条件的可适当举行发放仪式以示祝贺。
各乡镇、街道和开发委在节日期间,要深入开展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和国防教育;要广泛开展拥军优属活动,组织党员、团员、干部、学生等为优抚对象做好事、办实事;要对一年来的拥军优属工作进行回顾和总结;要采取座谈、走访等多种形式,听取优抚对象的意见,真正做到政治上重视、生活上关心。
主题词:学法 制度 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