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嵊州市民政局文件
嵊民事[2010]2号
嵊州市民政局关于准予嵊州市浙特机电
科技开发中心注册登记的批复
嵊州市浙特机电科技开发中心举办者:
你们要求申请登记嵊州市浙特机电科技开发中心的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嵊州市浙特机电科技开发中心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条件,准予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嵊州市浙特机电科技开发中心注册登记后,应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嵊州市科学技术局、登记管理机关嵊州市民政局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并于每年3月1日至
此复
抄送:市科技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