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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3 嵊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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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教育体育局文件

嵊教体 职成〔2010〕2


转发《绍兴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民办教育机构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各民办学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现将《绍兴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民办教育机构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在贯彻执行中需要反馈的问题和建议,可以向嵊州市教体局职成教科反映,联系电话:83036641

 

附件:绍兴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民办教育机构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

 

                                

                    二○一○年二月九

 

 

 

 

 

 

 

 

 

 

 

 

 

 

 

 

 

 

 

 

 

 

 

主题词:转发  民办教育  管理  意见

嵊州市教育体育局办公室            2010年2月9

 

 

 

 

绍兴市教育局文件

 

 

 

 

 


 

绍市教职〔2009110


绍兴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民办教育机构管理、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

 

为保证民办教育活动依法、规范、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民办教育机构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确保具备基本办学条件

为切实提高我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的办学档次和教学水平,结合原机构审批条件和现实情况,新申请设立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举办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机构的个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举办者不得同时举办或联合举办两个及两个以上办学机构。

(二)机构的负责人(校长)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3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且能全职从事学校管理工作,不得同时担(兼)任两个及两个以上机构负责人。

(三)机构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符合教育教学活动正常开展需要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所聘教师必须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与所设专业相适应,并具有教师资格证书。其中专职教师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机构与聘用教师及管理人员须签订合法的聘任合同。聘任外籍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机构有稳定的办学资金来源。培训机构的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

(五)机构要有保证正常教育教学需要、符合安全标准的办学场地,办学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居民住宅楼、简易建筑、危房、被抵押的房子、其他培训机构的教学用房和不适于教学活动的场所不得作为办学场所。同时办学场地不得设置在地下或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三层及三层以上,且不得与其他使用功能的营业用房或工业建筑设置在同一建筑内。办学场地安全出口一般不得少于2个。租赁场地办学的,租赁场地须产权明确,土地证、房产证齐全,并与产权人签订合法的房屋租赁合同,并依法取得租赁场地有效期内的《消防许可证》或消防合格相关证明、相关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举办食堂的,须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同一租赁场所内不得有两个以上办学机构。租赁期不少于两年。

二、规范审批程序

新设机构审批程序包括申请筹设和正式设立两个阶段。申请筹设阶段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绍兴市民办学校(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许可申请表》。

(二)举办者资格证明材料: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非绍兴本地的社会组织应提交当地教育部门发给的办学许可证或准予办学的证明;举办者为个人的应提交本人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复印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非绍兴本地户籍人员申请办学的须有暂住户口(一年以上),并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办学的证明。

(三)学校章程(须注明“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四)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五)办学场地有效证明材料,包括消防、卫生、安全等材料和相关制度。

(六)拟任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七)教学和学籍管理制度、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财务管理制度。

(八)注册资金的银行存款证明书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九)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和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十)联合办学的学校(机构)应提供联合办学协议书、协议单位的办学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登记机关批准的名称预登记批文。

我局根据提交的材料,经办学场地现场踏看后,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筹设期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筹设期内可依法开展筹设活动,但不得招生。

筹设工作完成后,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办学所需的设施设备清单及安全设备清单。

4)审批中需提供的其它证明文件。

我局自收到申请正式设立机构的书面材料后,经确认办学场地教学设施设备、安全设备等到位的情况下,在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正式设立的机构发给办学许可证。

具备办学条件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所有规定材料。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应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到民政部门或者工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手续,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向社会招生。

机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税务登记证,并按规定领购发票、依法纳税。

三、加强许可证管理

《办学许可证》是民办机构取得办学资格的证明。各民办培训机构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办学许可证》中所注明的地址、层次、内容、形式办学,不得买卖、转让、出租或出借《办学许可证》,不得将办学资格和办学项目委托或承包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办学地点,不得擅自增加、变更办学层次、内容和形式。

四、规范财务管理

为增强抵御办学风险能力,举办者应在指定银行开具帐户存入规定的注册资金,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万元,注册资金作为风险储备金,动用须经市教育局同意。风险储备金用于处理培训机构停办、终止办学及出现意外情况时的善后事宜。当培训机构停办或终止办学时,经财务审查(审计)、清算后,按有关规定将风险储备金及利息返还给举办者。

民办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公示,收取费用时,须及时入学校帐户,并向学生开具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

培训机构举办学习期限在一年以内(不含一年)的教学班,按学期收费,不得跨学期预收费用。举办一年以上的教学班,按学期或学年收费,不得跨学年预收费用。

收、退费工作均应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办理学生退费须开具正式凭据。

学生入学后因故要求退学退费的,须向培训机构提交书面申请,阐明理由,出具收费票据。

因民办培训学校有刊登、发放虚假广告(简章)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确属校方原因学生要求退学退费的,培训机构须退还学生所交纳的全部费用。

开学前,学生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培训机构扣除报名费后,应退还学生所交纳的其余费用。

开学后,学生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培训机构应按实际学习时间扣除相应的学费及报名费、资料费后,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其余费用。

机构应分期向市教育局上报办班信息,包括场地及租金、师资及授课报酬、办班数量、培训科目、招生数量、收费标准等。每年分暑假班、寒假班、春季班、秋季班四次上报或按实际办班期次上报。

五、规范广告宣传行为

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各项规定。招生简章和广告应载明必须告知的内容,招生内容应与《办学许可证》及学校章程规定相符,不得有虚假、误导等内容,不做不切实际的承诺。

招生简章和广告须报市教育局备案,经市教育局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方可向社会发布。

六、确保安全和稳定

机构举办者为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机构内要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制定并严格执行相关工作制度,根据办学规模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一名以上专职安全员,要与每位教职员工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机构应定期组织教职员工体检,每位教职员工均须持有健康证。机构不得利用车辆接送学生,不得为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机构有食堂的,必须建立食品采购台帐,并落实48小时食品留样制度。严格消防、卫生、安全管理,配齐各种安全设施。制订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一旦发生突发事件,立即启动相关预案,妥善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并在第一时间向市教育局报告。

现有机构的校舍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立即整改。在现址无法完成整改目标,且安全隐患严重的,应搬迁至符合要求的校舍。

七、开展年检和教育评估督导

市教育局将依法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实施年检和日常监督管理,并依法进行办学水平、办学质量的督导评估工作。年检每年进行一次,并将年检后评估结果通过发文、网上公示等途径向社会公布。现有的培训机构应根据本通知精神立即进行自查整改,按照设置要求改善办学条件,补办有关手续。

培训机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将在年检中不予通过,并给予吊销许可证处理:

1.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使用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并依法纳税的;

2.超出办学许可证所规定的办学内容的;

3.一年内群众举报、投诉比较集中的;

4.一年内有重大安全、卫生等事故发生的;

5.违反有关规定聘请在职教师兼课的;

6.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培训机构年检时需出示税务机关出具的有关纳税情况证明,未出示的不予年检通过。对于存在少缴税款等情况的培训机构,经整改补缴税款后方可予以年检通过。连续两年存在上报数据不真实、少缴税款等情况的培训机构,给予吊销许可证处理。

对其他违法、违规办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警告、停止招生等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

 

 

                                                    

 

 

 

主题词民办教育  管理  意见

抄送:绍兴市民政局、绍兴市财税局

绍兴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9年11月2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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