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中共嵊州市国土资源局委员会文件
嵊土资党〔2010〕2号
关于印发《嵊州市国土资源局廉政风险评估、定级和监管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事业单位、国土所:
为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现印发《嵊州市国土资源局廉政风险评估、定级和监管制度》。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三月二十日
主题词:廉政风险 评估 定级 监管 制度 通知
抄送:绍兴市国土资源局 嵊州市纪委
嵊州市国土资源局
廉政风险评估、定级和监管制度
为推进我市国土资源系统惩防体系建设,明确岗位、科室、事业单位、国土所廉政风险,明确廉政风险等级,建立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腐败,根据《关于开展岗位廉政风险防范专项活动的通知》,(嵊土资党[2009]18号)精神,特制定本廉政风险评估、定级和监管制度。
一、 廉政风险评估的范围和对象
廉政风险评估的对象为全局行使的行政职责职能的岗位、科室、事业单位、国土所,具体职能包括行政执纪执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收费、项目审批、土地和矿业权出让、土地(资产)收储等职能,以及内部人事、财务、物资管理等。
二、 廉政风险等级和依据
岗位、科室、事业单位、国土所的廉政风险划分为三个等级。一般风险点为三级(落实制度、加强提醒),防范风险点为二级(完善制度、强化监督),重点风险点为一级(建立制度、重点监督)。
岗位廉政风险等级划分主要依据:一级廉政风险岗位,一般为科室中层正职、事业单位、国土所主要负责人,包括负责全面工作的副职;二级廉政风险岗位,一般为科室中层副职、事业单位、国土所副职或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一般干部;其余为三级廉政风险岗位。
科室、事业单位、国土所廉政风险等级划分主要依据:一级廉政风险单位,一般是具有行政执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收费以及项目审批、土地和矿业权出让、土地(资产)收储以及具有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工程项目管理等重要职能的单位。二级廉政风险单位,一般是部分具有行政许可、行政确认、项目审核及财务管理、物资采购、工程管理等职能的单位。三级廉政风险单位,一般是无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项目审批,较少或无人、财、物管理权限的单位。
三、 廉政风险的监管和考核
廉政风险的监督管理,按照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纪委组织协调的机制,实行“分级监管”和“一岗双责”制度。分管领导根据分工对分管线中层干部廉政风险监管负责,各科室、事业单位、国土所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廉政风险监管负责。廉政风险的监督管理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范围和内容,并进行考核。
一级廉政风险岗位和一级廉政风险单位由分管领导根据分工监督,并由局纪委、监察室重点监督;二级廉政风险岗位和二级廉政风险单位由分管领导和单位负责人重点监督;三级廉政风险岗位由各负责人监督。
附:1、《嵊州市国土资源局岗位廉政风险定级表》(表一)
2、《嵊州市市国土资源局廉政风险点》
(表二)
3、《嵊州市市国土资源局廉政风险点排查和定级表》
(表三)
二0一0年三月二十日
嵊州市国土资源局岗位廉政风险定级表
|
级别 |
岗 位 |
|
一级 |
局领导班子、办公室主任、用地科科长、征地科科长、规划科科长、地籍科科长、政策法规监察科科长、地矿科科长、财务科科长、监察室主任、监察大队大队长、土地整理中心主任、土地信息登记中心主任、土地储备中心主任、环境监测站站长、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 |
|
二级 |
行政审批中心国土窗口负责人、各科室副科长(副主任)、下属单位副职、国土所副所长、土管员 |
|
三级 |
普通干部、职工 |
嵊州市国土资源局廉政风险
|
廉 政 风 险 点 内 容 |
1 |
不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编制并严格实施全市国土开发整治保护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矿产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造成土地、矿产资源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管理混乱。 |
|
2 |
在实施征地过程中,不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造成国有资金严重流失。 | |
|
3 |
在土地、矿产等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不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 | |
|
4 |
在重点行政审批、许可过程中,不按有关规定把关,批人情地,办人情证。 | |
|
5 |
不按规定查处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办人情案。 | |
|
6 |
在重大物资采购过程中,不严格按政府采购规定办理,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嵊州市国土资源局廉政风险点排查和定级表
|
序号 |
处室 名称 |
主 要 风 险 点 |
风险 等级 |
|
1 |
办公室 |
1、未按规定保管使用印章,收受好处,盖人情章; 2、没有严格按保密规定收发、传阅、保管和销毁保密文件; 3、不按规定办理人事招聘、调配等事项,收受好处,办人情事; 4、物资采购、财产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以权谋私造成国有财产损失; 5、日常招待不按规定安排,公务用车公车私用。 |
二级 |
|
2 |
监察室 |
1、不及时、不按程序处理信访和违纪案件,偏袒被查处对象并从中收受好处; 2、对干部职工在党风廉政建设、行风效能建设以及工作考核上督查不到位,考核不认真。 |
二级 |
|
3 |
财务科 |
1、未按规定使用与管理资金,造成资金流失及产生不安全性; 2、未及时、足额收缴土地出让金及规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3、未按规定编制、执行、监督财务预决算,使资金预决算未能得到正确执行、使用; 4、未按规定整理、使用财务会计档案,造成会计档案遗失。 |
一级 |
|
4 |
征地科 |
1、征地报批中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拟定土地补偿和安置方案,降低补偿标准,损害群众利益; 2、地类调查和界定划率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3、失土农民社保人员核实不严格; 4、待出让地块征地费用结算、征地补偿费支付情况核实不严格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或群众利益受损。 |
一级 |
|
5 |
用地科 |
1、重大项目审报批过程中,弄虚作假,篡改或授意篡改相关资料,骗取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批准; 2、违规处置、审查上报违反国家供地政策、产业政策以及集约用地标准的项目造成恶劣影响; 3、违规供应土地,低价出让土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
一级 |
|
6 |
规划科 |
1、未及时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2、未及时组织编制和实施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开发规划、土地整理规划、土地复垦规划等专项规划; 3、用地指标的分配和安排未按有关的规定执行; 4、对国土所出具的违法用地认定、矿产用地选址审查不严; 5、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不严; 6、土地利用规划局部修改未按规定条件进行; 7、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不严; 8、基本农田划区定界未按规定进行; 9、编制、审核农转用方案未按规定进行或审核不严。 |
一级 |
|
7 |
地籍科 |
1、土地权属纠纷处置过程中不按规定程序违规操作; 2、建设用地复核审查不仔细,违规办理; 3、土地登记审批过程中不严格按照程序办理; 4、土地调查和测绘监管不力,成果无法正确应用; 5、土地统计数据失实,漏报、瞒报。 1、 2、 2、 |
一级 |
|
8 |
监察科 |
1、案件审查把关不严、运用法律不当使国家、社会、群众利益受到损害; 2、执法监督检查敷衍塞责,徇私枉法,不依法依规查处违法案件造成社会影响; 3、对人民来信来访隐瞒不报、逾期处理; 4、规范性文件审查不严,实施后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5、处罚不当,甚至以罚代刑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6、未按法律要求移送案件形成失职渎职; 7、行政诉讼、复议办理不当,使国家、社会、群众利益受损。 |
一级 |
|
9 |
地矿科 |
1、未按规定要求收取矿山出让金和备用金、资源补偿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2、未按法定程序、法定条件办理矿业权出让、转让手续,造成严重后果; 3、疏于矿山监管,出现越界越层开采,造成人员伤亡和其他不良后果; 4、对汛期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督查不到位,避险不及时,致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严重; 5、地质灾害险情报送不及时、不准确,甚至瞒报、漏报造成严重后果; 6、收受他人好处,蓄意变更工程量,提高治理费用,致使国有资产流失; 7、对地质灾害隐患点治理项目、废弃矿山治理项目监管不力,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生命财产安全。 |
一级 |
|
10 |
监察大队 |
1、徇私枉法,不依法依规查处违法案件造成社会影响; 2、巡查不到位,违法占地、违法采矿行为普遍,造成严重后果; 3、有案不查或者有意隐瞒违法案件真相,为违法者减轻或免于处罚,造成不良后果; 4、不按规定行使自由裁量权。 |
一级 |
|
11 |
整理中心 |
1、在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中,立项、验收把关不严,导致项目管理不规范; 2、工作指导不到位、工作协调不及时,影响全市项目推进和全市耕地保护任务的完成; 3、工作不负责,资料审查不严格、上报审批不及时,导致项目立项、验收过程反复,无法及时完成工作任务; 4、项目管理缺乏透明度、工程验收标准不明确,导致公众信任度不高; 5、在项目建设中,为亲友提供方便,谋取私利。 |
一级 |
|
12 |
信息登记中心 |
1、土地公开出让过程中不按规定程序违规操作,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2、土地转让、土地抵押审查不仔细,违规办理,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3、土地登记审批过程中不严格按照程序办理,导致国家税收流失或社会不良后果; 4、窗口收件做不到一次性告知、不注意服务态度,办事过程中存在工作差错,引起投诉或诉讼; 5、网管管理不力,存在安全隐患,造成数据丢失,影响正常工作; 6、档案管理不严格,可能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对外查询服务不够好; 7、实地踏勘不认真,造成发证失实、失误。 |
一级 |
|
13 |
储备中心 |
1、擅自改变收储土地及附着物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2、违反规定收储土地地价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3、收储土地建筑物拆迁过程中,房屋产权合法性审查不严造成严重后果。 |
一级 |
|
14 |
国土所 |
1、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弄虚作假、违规操作,批人情地,谋取私利; 2、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监管不严、制止或查处不力,办人情案,甚至包庇、减轻或免于处罚、纵容违法,造成严重后果; 3、在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过程中,不按职责要求进行监管,造成不良后果; 4、在建设项目用地报批过程中,违反行风效能有关规定,“吃、拿、卡、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5、在群体信访和突发地质灾害等重大事件上不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当,不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玩忽职守,酿成严重后果; 6、在农村私人建房登记发证过程中把关不严、违规操作,甚至给说情人办人情证。 |
一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