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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临聘人员工资调整工作的通知

2021-06-03 嵊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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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嵊劳社[2010]24

 


关于做好临聘人员工资调整工作的

   

 

各用工单位:  

根据《嵊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嵊政[2010]38)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各用工单位临聘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工资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因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从201041日起,各用工单位的临聘人员工资不能低于为980元。原定月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980元的,须从201041日起调整至980元。

二、根据市委办[2007]5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2010年4月1日起,各用工单位临聘人员月工资标准为:下限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即980元,上限不超过最低工资标准的150%1470元。原定月工资高于980元的,由各用工单位自行确定是否在规定范围内调整工资。

三、需要调整临聘人员工资的用工单位,须于510日前,填写好调整后的工资缴费清单报市海纳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中心财务室(劳动大楼四楼),并将4-6月份的工资补差部分金额汇缴至代理中心帐户。4月份的工资差额在5月份工资中进行补发。

如用工单位对临聘人员工资不需要调整的,则无须重新填写缴费清单。

四、临聘人员奖金按市委办[2007]5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即不高于本人工资的50%以内,由用工单位决定,并直接发放。

五、根据嵊劳社[2010] 18号文件《关于2010年对部分企业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集中减征的通知》,各用工单位所属期为20103月份的五大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已集中减征。因此,各用工单位汇缴第三季度社会保险费时,可少汇一个月的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少汇金额按照20103月份实际代理的人员计算。

六、根据市劳动保障局统一安排,426日起,市劳动保障代理中心等将搬迁到城西长丰路100号(城西菜场向长乐方向100向右转弯)的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内。各用工单位需办理劳动保障代理业务请到长丰路100号的劳动保障代理中心。代理中心财务室仍在劳动大楼四楼,办公地址不变。代理各用工单位汇款后,请及时到财务室领取汇款发票。

附表:临聘人员工资、五大保险费和代理费缴纳清单

 

嵊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临聘人员  工资调整  通知

报:市政府、绍兴市劳动保障局、闾小锋书记、赵祥军副市长

抄: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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