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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职业性铅中毒病人驱铅治疗定点医院的通知

2021-06-03 嵊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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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卫生局文件

 

嵊卫〔2010〕39号


 

关于明确职业性铅中毒病人驱铅治疗定点医院的       

 

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职业性铅中毒病人的驱铅治疗工作,经研究,确定市中医院为全市职业性铅中毒病人(包括疑似病人、观察对象)驱铅治疗定点医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现疑似职业性铅中毒病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报告市卫生局。未取得相应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资格的医疗机构不得诊断职业性铅中毒。

二、市中医院要落实具体科室和负责人负责职业性铅中毒(或疑似铅中毒、观察对象)的驱铅治疗工作,设立专门的驱铅治疗场所,从事相关诊疗活动的医生应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中毒诊断资格证书。职业性铅中毒(或疑似铅中毒、观察对象)的诊疗应按照《职业性慢性铅中毒诊断标准》(GBZ37-2002)进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进行网络直报。

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积极开展铅危害企业作业工人的职业健康体检工作,做好体检质量管理,规范体检报告,加强对铅危害企业铅中毒防治的技术指导,积极协调企业和市中医院做好职业性铅中毒(或疑似铅中毒、观察对象)的驱铅治疗工作。同时,要将全市职业健康体检有关情况按时报告市卫生局。

四、市卫生监督所要加大对铅危害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落实预防措施和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一旦发现职业性铅中毒事件,要及时予以处理。

   

附:职业性慢性铅中毒诊断标准(GBZ37-2002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卫生  职业病  定点治疗  通知                  

  抄送:绍兴市卫生局,嵊州市政府办。

  嵊州市卫生局办公室             2010年4月26印发


 

附件 

职业性慢性铅中毒诊断标准(GBZ37-2002

         

职业性慢性铅中毒是由于接触铅烟或铅尘所致的以神经、消化、造血系统障碍为主的全身性疾病。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慢性铅中毒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慢性铅中毒的诊断及处理。非职业性慢性铅中毒的诊断和处理亦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6180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3 诊断原则

    根据确切的职业史及以神经、消化、造血系统为主的临床表现与有关实验室检查,参考作业环境调查,进行综合分析,排除其它原因引起的类似疾病,方可诊断。

    4 观察对象

    有密切铅接触史,无铅中毒的临床表现,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

    a)尿铅≥0.34mmol/L(0.07mg/L70mg/L)0.48mmol/24h(0.1mg/24h100mg/24h)

    b)血铅≥1.9/mmol/L(0.4mg/L400mg/L,)

    c)诊断性驱铅试验后尿铅≥1.45mmol/L(0.3mg/L300mg/L)而<3.86/mmol/L(0.8mg/L)者。

    5 诊断及分级标准

    5.1 轻度中毒

    5.1.1

    血铅≥2.9mmol/L(0.6mg/L600mg/L)或尿铅≥0.58mmol/L(0.12mg/L120mg/L);且具有下列一项表现者,可诊断为轻度中毒:

    a)尿δ-氨基-r-酮戊酸≥61.0mmol/L(8mg/L8000mg/L)者;

    b)血红细胞游离原卟啉(EP)3.56mmol/L(2mg/L2000mg/L)

    c)红细胞锌原卟啉(ZPP)2.91mmol/L(13.0mg/gHb)

    d)有腹部隐痛、腹胀、便秘等症状。

    5.1.2诊断性驱铅试验,尿铅≥3.86mmol/L(0.8mg/L800mg/L)4.82mmol/24h(1mg/24h1000mg/24h)者,可诊断为轻度铅中毒。

     5.2 中度中毒

     在轻度中毒的基础上,具有下列一项表现者:

     a)腹绞痛;

     b)贫血;

     c)轻度中毒性周围神经病。

    5.3 重度中毒

    具有下列一项表现者:

    a)铅麻痹;

    b)中毒性脑病。

    6 处理原则

    6.1 治疗原则

    中毒患者应根据具体情况,使用金属络合剂驱铅治疗,如依地酸二钠钙、二巯丁二酸钠等注射,或二巯丁二酸口服,辅以对症治疗。观察对象也可酌情进行驱铅治疗。

    6.2 其他处理

    6.2.1 观察对象

    可继续原工作,36个月复查一次或进行驱铅试验明确是否为轻度铅中毒。

    6.2.2 轻度、中度中毒

    治愈后可恢复原工作,不必调离铅作业。

    6.2.3 重度中毒

    必须调离铅作业,并根据病情给予治疗和休息。如需劳动能力鉴定者按GB/T16180处理。

    7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本标准适用于生产中接触铅烟或铅尘而引起的慢性中毒。非职业性成人慢性铅中毒也可参考。

    A.2 铅中毒实验室指标较多,各种指标的检测方法往往也有多种。由于方法、仪器、地区等因素的影响,既往其正常参考值也有差别。职业接触限值、诊断值是在统一方法、严格质控条件下通过全国性调研3188人,按照原标准经集体讨论诊断为铅吸收组、中毒组、接铅正常组。经统计处理,并经现场验证结果提出的。即接铅正常组与铅吸收组之间界点为职业接触限值、铅吸收组与铅中毒组之间界点为诊断值。而这二值的推广与应用也要求做到检验方法一致,严格质量控制,多项指标相互配合。避免凭单项指标一次检验结果下结论。查尿铅有化学法、仪器法,但只要严格质控,其测定结果应该是一致的。为了操作方便,查尿铅建议用广口聚乙烯塑料瓶收集一次晨尿样约100ml,但特别应注意尿铅、血铅在采样及检测过程中的污染问题。

    A.3 原标准基本条文是正确的,本次修订时基本采纳,但其中一些铅中毒实验室指标数据,本次修订依据职业接触限值,诊断值作了调整,具体数值见下表。

    A.4 铅绞痛的典型表现已为基层医生所熟知。需结合职业史、现场情况,在排除其他原因引起的类似症状的疾病后方可诊断。

    A.5 诊断性驱铅试验主要用于一些长期在超标环境下工作的铅作业工人,有临床症状而铅实验室检测指标仍低于职业接触限值(见下表),或属观察对象者。药物可用依地酸二钠钙1.0g,分二次肌内注射或加入葡萄糖内缓慢静注或静脉滴注。建议收集24小时尿进行铅测定,对诊断性驱铅试验的尿铅值,应参考本标准并结合具体情况而定。

    A.6 驱铅治疗常用依地酸二钠钙、二巯丁二酸钠注射及二巯丁二酸胶囊(DMSA)口服。一般34日为一疗程,二疗程间隔停药34日。剂量及疗程应根据患者具体情况结合药物的品种、剂量而定。轻度铅中毒治疗建议一般不超过35个疗程。

    A.7 铅实验室检测指标值见下表:

   A1 铅实验室检测指标值

指标

职业接触限值

诊断值

血锌原卟啉(ZPP) μmol/L(ug/gHb)

 

2.91(13.0)

血原卟啉(EP) μmol/L(ug/L)

 

3.56(2000)

血铅(PbB) μmol/L(ug/L)

1.9(400)

2.9(600)

尿铅(PbB) μmol/L(ug/L)

0.34(70)

0.58(120)

尿δ-氨基-r-酮戊酸(ALA) μmol/L(ug/L)

 

61.0(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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