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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政府
防洪防旱指挥部文件
嵊政防〔2010〕23号
关于上报水电站防汛安全责任人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明确防汛安全管理责任,促进水电站防汛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水电站安全运行,省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省水利厅联合印发了《浙江省农村水电站防汛安全管理办法》(浙水电〔2010〕3号),根据办法中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和要求,请将你乡(镇、街道)或单位属地内的水电站的防汛安全管理责任人和防汛直接责任人名单上报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上报时间要求为5月30日以前。
附件:各乡(镇、街道)、单位属地水电站防汛安全责任人名单上报表。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填表说明:
1、按电站所属水库库容大小,“库型”分别填写大型、中型、小(一)型、小(二)型、小(三)型,无水库的电站不填。
2、防汛管理责任人:即为水电站属地主管部门领导。
主管部门划定:
(1)水利、能源(电力)、交通、农业、旅游、管委会、国有投资集团等是其所属的水电站的主管部门。
(2)乡(镇、街道)及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水电站的主管部门为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3)其它投资主体所有的水电站的主管部门为业主本身。
3、防汛直接责任人:即为水电站运行管理单位负责人。
主题词:电站 防汛 责任人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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