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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嵊州市市政园林施工企业备案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2021-06-03 嵊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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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嵊州市市政园林施工企业备案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政园林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现将《嵊州市市政园林施工企业备案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嵊州市市政园林施工企业备案管理试行办法

 

 

嵊州市市政园林施工企业备案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政园林市场秩序,建立开放、统一、竞争、有序的市政园林市场,加强对市政园林施工企业在嵊州市承接建设工程施工业务的管理,并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建立欠薪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浙劳社监〔2003232号)、《嵊州市突发群体性欠薪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嵊政办〔2008164)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市政园林基础设施工程等施工活动的我市和外地市政园林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地市政园林企业是指进入或拟进入嵊州市从事各类市政园林基础设施施工活动,而营业执照注册地不在我市的市政园林企业。

第四条 市政园林企业在嵊州市承接工程施工业务,应到嵊州市建设局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办理登记备案。备案市政园林企业资质等级应为:我市三级及以上,外地二级及以上。备案办理时间统一为每年3月、9月二个月内实施,我市新批企业及重新办理备案企业不在此例。

第五条 境外企业到我市从事市政园林基础设施施工活动的,须按照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 外地企业进入嵊州市内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驻嵊管理机构

1)成立驻嵊办事机构或分公司,办事机构或分公司的负责人由总公司副经理及以上职务人员担任;

2)驻嵊办事机构或分公司应挂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室不少于2间;

3)内设管理部门不少于4个(必须建立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民工工资管理部门、生产统计部门),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二)技术人员

1)驻嵊办事机构或分公司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市政或园林中级以上职称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2)项目负责人(二级及以上市政注册建造师、园林绿化工程师或高级工程师,以下同)拟进嵊备案的不少于3人。

(三)诚信履约

1)近二年内无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2)交纳农民工工资安全生产诚信保证金。外地进嵊企业应缴纳保证金伍拾万元,由嵊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缴代退,期间不计息。

第七条 农民工工资安全生产诚信保证金用于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安全事故应急支付、同时作为企业诚信保证金。

(一)进嵊企业保证在从事施工建设过程中及时规范支付民工工资,若因故不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经嵊州市建设局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协调后,仍不支付的,经劳动仲裁委员会出具支付批件后,进嵊企业同意从其交纳的保证金中代其支付相应的农民工工资;

(二)进嵊企业保证在从事施工建设过程中及时支付安全事故应急费用,若因故未支付,进嵊企业同意从其交纳的保证金中代其支付安全事故应急费用;

(三)本保证金同时用于进嵊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不良行为有关处罚。

进嵊企业承诺不因上述农民工工资安全事故诚信保证金支付追究嵊州市建设局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及嵊州市有关部门可能发生的法律责任,同时进嵊企业必须在嵊州市建设局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代付相关费用后的七天内及时补足保证金款项,未补足保证金的,视作为放弃备案资格,不得参加招投标。

第八条 企业办理备案手续,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填写《嵊州市市政园林基础设施工程投标管理备案证书表》(一式三份);

(二)省外企业应递交出省施工审批表原件 (一式二份)

(三)企业营业执照、原注册地税务登记证、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复印件(一式二份以上需带原件验证后退还);

(四)外地企业驻嵊办事机构(分公司)负责人(持有A证)的任命文件和法人委托书(明确权限和期限);

(五)企业或外地企业驻嵊办事机构(分公司)管理人员及工程技术人员(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三类人员”〈包括ABC证,人员数量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技术工等关键或特殊岗位人员等)的资格证书、注册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等复印件(以上一式二份需带原件验证后退还);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证明。

(六)外地企业出具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二年内未发生过生产安全亡人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和无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的证明;

(七) 外地企业出具在嵊办公场所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及租赁方产权证明复印件(一式二份需带原件验证后退还)

(八)外地企业出具驻嵊办事机构(分公司)内设管理部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一式二份);

(九)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条 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经嵊州市建设局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核通过后,签发《嵊州市市政园林基础设施工程投标管理备案证书表》及《嵊州市市政园林基础设施工程投标管理备案证书》,凭《备案证书》参与投标和承揽嵊州市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未取得《备案证书》的企业,不得在嵊州市内从事各类建设工程活动。未经备案的注册建造师、园林绿化工程师,不得担任嵊州市内建设工程的项目负责人。

备案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前七天内可申请延期备案。延期备案时除提供原备案表外,还需提交第七条中(三)、(四)、(五)、(六)、(九)项资料。

第十条 企业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备案时,应向嵊州市建设局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提供如实填写的备案表中的《承接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并将项目班子成员抄告建设、监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单位。

第十一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不予备案或延期备案: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资料不符合或不齐全或弄虚作假的;

(三)截止期满未办理延期的、上年度企业定期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仅限延期备案);

(四)未按规定交纳诚信保证金的;

(五)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二条 企业自愿退出备案的,到嵊州市建设局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办理退出备案并交还《备案证书》后,再到嵊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退还保证金。退出企业再次备案须满一年后方可受理。

(一)从未中标企业退出备案,应由企业出具承诺书,承诺事实情况,可予办理退出备案;

(二)已验收、未结清工程款的企业退出备案,由业主签署事实证明,企业承诺结清民工工资,可予办理退出备案;

(三)因故未完工的企业,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停止投标资格,待验收后办理退出备案。

第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按《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外,还给予以下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取消在嵊备案资格,一年内不得办理备案手续:

(一)在业主未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情况下擅自施工的;

(二)项目负责人不到位或未按有关规定变更中标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项目班子人员与登记备案不符或有未常驻工地等违反《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的情形的;

(三)对本市有关建设管理部门或机构提出的质量、安全等事故隐患整改不力或整改不到位擅自施工的;

(四)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行为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取消在嵊备案资格,二年内不得办理备案手续:

(一)在嵊州市施工期间,发生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等市场违规行为的;

(二)在嵊州市施工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或质量事故的;

(三)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四)在嵊州市施工期间,在全市质量、安全大检查中受到两次通报批评或多次被不良行为公示的;

(五)所承包工程发生严重治安案件、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事件的;

(六)恶意拖欠民工工资,发生民工群体上访事件的;

(七)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八)合同履约情况较差,建设单位多次投诉反映,经查实确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

(九)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行为的。

第十四条 实行企业监督检查制度。按照《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规定,监督检查的方式有定期检查、抽查和专项稽查。

定期检查的周期为一年,于每年上半年由负责备案的机关组织。定期检查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凡定期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企业,将取消延期备案资格,二年内不得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实行企业生产情况统计月报制度。每月定期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企业生产情况。

在备案有效期内无正当理由不按月报送企业生产情况统计月报表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且公示。

第十六条 企业企业名称、资质等级、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三类人员” 、驻嵊相关人员(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内设管理部门负责人、“三类人员”)、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发生变化或需变更时,应当在变化或变更后15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和原备案表到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的企业进行举报或投诉。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91日起开始施行。此前已取得《备案证书》及延期的企业须在2010930日前重新办理,91930期间仍可继续使用,930以后停止使用。此前已经在我市获得中标工程的企业应按照本《办法》从新办理备案登记,未重新办理备案登记的企业自101日起不得参加我市市政园林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活动。

 

附件:嵊州市市政园林基础设施工程投标管理备案证书表

 

 

 


 

嵊州市市政园林基础设施工程投标

管理备案证书表

 

            

 

 

 

 

 

 

 

填表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章)

 

申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浙江省嵊州市建设局制

 

 

 

 

市政园林基础设施工程企业备案基本情况表

                           表 1

企业名称

                                         ()

详细地址

 

注册资金

         万元

营业执照号

 

资质等级

 

资质证号

 

资质等级

 

资质证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考核A

 

驻嵊机构地址

 

驻嵊电话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签字(盖章):

拟派工程项目负责人情况一览

姓  名

注册(证书)等级

注册(证书)编号

安全考核B

 

 

 

 

 

 

 

 

 

 

 

 

 

 

 

 

 

 

 

 

 

 

 

 

 

 

 

 

 

 

 

 

 

 

 

 

 

 

 

 

 

 

 

 

 

 

 

 

 

 

 

 

 

 

 

 

 

 

 

 

 

 

 

 

注:表格不足可另附页。

 

                            表 12

企业名称

                                         ()

拟派工程管理及技术人员情况一览

姓  名

注册(证书)等级

注册(证书)编号

安全考核证

备注

 

 

 

 

驻嵊负责人

 

 

 

 

 

 

 

 

 

 

 

 

 

 

 

 

 

 

 

 

 

 

 

 

 

 

 

 

 

 

 

 

 

 

 

 

 

 

 

 

 

 

 

 

 

 

 

 

 

 

 

 

 

 

 

 

 

 

 

 

 

 

 

 

 

 

 

 

 

 

 

 

 

 

 

 

 

 

 

 

 

 

 

 

 

注:拟派工程管理及技术人员按驻嵊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员及其他岗位人员顺序填写,并在备注栏注明,表格不足可另附页

                             表 2

 

 

 

 

本公司郑重承诺

本公司拟进入嵊州市开展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建设活动,为此郑重承诺:1、自觉遵守《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嵊州市建设市场和行业管理有关规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缴纳规费,按时报送有关资料。2、统一管理好嵊州市在建工程项目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保证按照开工安全条件审报资料管理实施。 3、保证项目部主要人员与投标书和施工组织设计相符,并到岗到位,项目建造师到位22天以上(项目建造师执业证书按规定上交保管),并切实履行岗位职责。4、中标工程不转包或挂靠分包工程主体项目。5、保障民工工资,并对嵊州市建设局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及嵊州市有关部门依据《嵊州市市政园林施工企业备案管理试行办法》对农民工工资安全生产诚信保证金做出的支付行为无异议,不因此追究以上部门可能发生的法律责任。6、对所有登记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本公司对以上承诺负责。如有违约,愿接受中标工程履约保证金的处罚和承担违约经济赔偿责任及法律责任,并自愿退出嵊州市建设市场。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              (企业章)            

 

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章)               

嵊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审核意见:

 

 

(章)               

备案证书号

 

备案有效期

             日至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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