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嵊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文件
嵊开〔2010〕89号
关于同意浙江亿丰粉碎设备有限公司工业用地和厂房转让给嵊州市联丰粉碎
设备有限公司的批复
浙江亿丰粉碎设备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工业用地和厂房转让的申请已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为加快企业发展步伐,进一步拓展市场,现因嵊州市联丰粉碎设备有限公司是一家省级高新技术企业,与浙江亿丰粉碎设备有限公司是同一法人,由于嵊州市联丰粉碎设备有限公司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发展壮大需要,同意浙江亿丰粉碎设备有限公司工业用地和厂房等全部资产转让给嵊州市联丰粉碎设备有限公司,同时保证两家企业继续运行。
嵊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0一0年十月十五日
主题词:工业用地 转让 批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