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嵊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文件
嵊残联字(2010)24号
各乡镇、街道、开发委残联:
为进一步推进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浙政发[2008]29号)、《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嵊政[2008]89号)和《关于印发〈嵊州市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嵊残联字[2008]31号),现就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工作作如下明确意见,希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施对象
具有嵊州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只要残疾人本人或者其监护人自愿申请,均作为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工程的实施对象(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患者除外)。
二、实施时间
从2010年10月1日起,全面实施。
三、费用补助
集中托养经费根据现行政策确定为每人每年9000元。对于低保、低保标准150%以内困难家庭和“五保”家庭的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所需经费,连同低保、困难家庭和“五保”家庭补助,每人每年补足9000元;其它家庭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每人每年补助4500元,自负4500元。重度残疾人需到指定的托养机构托养;托养机构凭重度残疾人托养协议和批准文件,直接向市残联结算,由市残联会同财政部门将补助经费拨付给托养机构。
四、托养机构
为创建“全国阳光家园”示范机构,在创建“全国阳光家园”示范机构期间,统一集中托养到“嵊州市阳光·庇护养老中心”(嵊州市新市村)。
五、其它政策、审批程序、监督管理等均按照有关文件执行。
二○一○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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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残疾人 集中托养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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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0年10月13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