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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1年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1-06-03 嵊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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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卫生局文件

 

嵊卫〔2011〕4号


关于做好2011年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2011年春节将至,根据中共绍兴市卫生局委员会《关于在全市卫生系统开展“送医药、送健康、送温暖”集中惠民行动的通知》(绍卫党委〔201050号)和中共嵊州市委办公室、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嵊市委办发〔201089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春节期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春节期间医疗服务工作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组织好春节期间的医疗服务,合理安排门诊工作,方便群众就医。要认真落实重大传染病的防控措施,紧密结合当前季节特点,采取针对性防控措施,注重医院发热门诊管理,防止医患交叉感染。要强化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和重点人群防控,努力防止疫情在社区、学校、农村等暴发流行。要加强健康教育,增强公众防护意识。

二、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市卫生监督所要在巩固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成果的基础上,针对节日期间食品市场和餐饮消费环节容易出现的食品卫生问题,加强对重大会议活动场所、旅游景点的监督检查。特别要对餐饮消费的关键环节开展针对性的检查,发现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要立即依法采取相应控制措施;注意加强对餐饮单位的接待能力监督,防止超负荷接待。加强对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检查,确保群众生活饮用水安全。

三、扎实做好安全生产和信访维稳工作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按照查隐患、抓整改、重落实、保安全的原则,认真排查安全隐患,抓紧制定措施并及时整改。要以防火、防爆、防盗、防泄漏为重点,加强生物化学实验室、危险化学药品、高压氧舱等设施设备,毒麻药品、放射源、易燃易爆物品以及消防设施等重点方面、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安全管理和防盗工作。各医疗卫生单位负责人作为安全生产和信访维稳工作第一责任人,要亲自部署工作,着力解决实际问题。要全面掌握信访维稳工作形势,密切注意和掌握信访动态,将矛盾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严防事态激化。

四、坚决制止各种奢侈浪费行为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大力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坚决防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现象,严禁用公款搞相互走访、相互送礼、相互宴请等拜年活动。要严肃财经纪律,严禁以各种名义年终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严格控制年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减少各种茶话会、联欢会,削减一切不必要的开支。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严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和各项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五、扎实开展集中惠民行动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在春节前期组织开展“送医药、送健康、送温暖”集中惠民行动,通过开展专家义诊、讲座、巡回医疗服务、举办培训班等活动,切实提高医疗卫生单位的满意度。要充分关心职工生活,切实解决职工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做好对离退休老同志的节日慰问工作,确保职工过上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各医疗卫生单位要高度重视春节期间的集中惠民行动,并将活动开展情况于2011126日前报局人监科。

六、严格落实值班制度

春节期间各医疗卫生单位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安排专人在岗值班,领导干部在岗带班,保证及时处理相关事务和业务。所有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尽职尽责,遇有重大突发事件或重要紧急情况,要立即请示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应对;对因瞒报、迟报、漏报延误处置时机或造成重大影响的,要按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春节期间的值班表请于2011126日前报局办公室。

 

   附件:开展“送医药、送健康、送温暖”集中惠民行动统计表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主题词:春节期间  有关工作  通知

 抄送:市委办、市府办、市政法委,绍兴市卫生局

  嵊州市卫生局办公室               2010年1月11印发 


 

附件:

开展“送医药、送健康、送温暖”集中惠民行动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填报人:

项目

送温暖活动

参加总体情况

医疗队

下乡情况

帮扶结对情况

便民利民惠民政策(个)

分类情况

走访

慰问

群众

备注

  

党员志愿者服务队数量

参加党员志愿者服务队的党员数

惠及群众数

人 数

次数

结对数

帮扶项目  (个)

帮扶资金(万元)

开展义诊(次数)

卫生讲座

开办培训班(次数)

免费健康体检惠及人数

免费送药资金额(万元)

发放健康教育宣传数量(册)

人数

慰问金额

 

 

次数

参与群众数

总数

专家人数

 

数据

 

 

 

 

 

 

 

 

 

 

 

 

 

 

 

 

 

 

 

 

注:请将活动开展情况于126日前报局人监科。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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