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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开展创建各级卫生镇(乡、街道)、村和卫生单位的通知

2021-06-03 嵊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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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嵊爱卫办〔2011〕 7 


关于继续开展创建各级卫生镇(乡、街道)、村和卫生单位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市级机关各部门:

根据浙江省爱卫办和绍兴市爱卫办关于2011年卫生创建工作安排和我市情况,决定继续开展卫生乡镇、卫生村和卫生单位创建复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卫生镇(含乡、街道)

1.省级卫生镇:申报镇(乡)必须达到以下条件方可申报省级卫生镇(乡)。

1)绍兴市级卫生镇(乡、街道)称号一年以上;

250%以上的村(社区)生活垃圾实行户集、村收、镇(乡)转运,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

3)通过上级爱卫会“灭鼠先进镇、乡”的考核;

4)近两年内无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

5)近两年内无重大食物中毒事故、无饮水污染事故、无职业危害事故。

6)近三年内无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故。

7)全镇(乡)自来水受益率≥90%,卫生厕所普及率≥85%,无害化卫生厕所的普及率≥60%

8)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90%,在为参合农民进行健康体检的基础上,建立农民健康档案,建档率≥80%

2.绍兴市级卫生镇(乡、街道)

1)嵊州市级卫生镇(乡、街道)称号一年以上。

2)全镇自来水普及型率达到80%,建成区达到100%

3)全镇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70%;建成区达到90%

4)生活垃圾必须达到无害化处理要求,公厕达到国家建设部标准。

5)通过上级爱卫会“灭鼠先进镇、乡”的考核。

6)建成区近两年内无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

7)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2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4平方米以上。

3.嵊州市卫生镇(含乡、街道):符合《嵊州市卫生镇(乡)标准(试行)》。

(二)卫生先进单位(含社区)

1.省级或绍兴市级卫生先进单位:被命名为绍兴市级或嵊州市级卫生先进单位1年以上;符合浙江省或绍兴市卫生先进单位考核验收要求。

2.嵊州市卫生先进单位:单位有爱国卫生组织并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活动,环境整洁,环卫设施齐全,食堂卫生符合有关要求,开展职业保护、健康教育和除“四害”活动,符合嵊州市卫生先进单位考核验收要求。

(三)卫生村

1.省级卫生村申报条件:

1)取得绍兴市级卫生村称号一年以上;

2)近三年内无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无重大食物中毒事故、无饮水污染事故、无职业危害事故,无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故;

3)自来水普及率≥90%;农户卫生厕所普及率≥85%,无害化卫生厕所的普及率≥60%;每个行政村至少建有一座无害化卫生公厕。

4)生活垃圾实行户集、村收、镇(乡)运、县市处理;

5)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平均参合率≥90%,两年健康体检率≥90%

2.绍兴市级卫生村申报条件:

1)取得嵊州市级卫生村称号一年;

2)近三年内无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

3)自来水普及率≥90%;农户卫生厕所普及率≥85%,无害化卫生厕所的普及率≥60%;行政村至少建有一座无害化卫生公厕。

4)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0%,实行户集、村收、镇(乡)运、县市处理;

5)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平均参合率≥90%,两年健康体检率≥80%

3.嵊州市卫生村:达到嵊州市卫生村考核验收要求。

二、申报方法

1.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逐级考核的办法进行。申报各级卫生乡镇、卫生村和卫生单位(社区)的,向所在地乡镇、街道、开发区爱卫办申报。由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对照标准进行自查,自查合格后向市爱卫会提出书面申请。申报省、绍兴市卫生乡镇(街道)的需同时提供申请书、创建工作报告和技术总结。申报省级和绍兴市级卫生村(单位)的一式两份报市爱卫办进行审核检查后再报上级爱卫办。

2.已经命名的卫生先进单位和卫生村不再重复申报同等级别,2006年度命名的省级卫生村、2009年评选的省级卫生先进单位今年进行复查,对巩固措施不力的取消其资格。

三、申报时间

各级卫生乡镇、卫生村、卫生先进单位申报截止时间430,逾期视作自动放弃,不再补报。

四、申报程序、考核及命名表彰

符合申报省级条件的乡镇、单位和村,由绍兴市爱卫会明查暗访和实地考核验收,向省爱卫会推荐,并随时接受省爱卫会的明查暗访和随机抽查,对符合条件的,由省爱卫会命名。

符合申报绍兴市级条件的镇(乡、街道)单位和村,由绍兴市爱卫会进行明查暗访和实地考核验收,对符合条件的,由绍兴市爱卫会命名。

符合申报嵊州市级条件的镇(乡、街道)、单位和村,由嵊州市爱卫会进行明查暗访和实地考核验收,对符合条件的,由嵊州市爱卫会命名。

各级卫生乡镇、卫生村和卫生先进单位的创建评选,是一项严肃的工作,请各乡(镇)、街道务必高度重视,做到实事求是,保证质量。

 

附件:各级各类创建申报表

 

 

嵊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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